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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文明发〔2001〕1号)
一、考评的基本原则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省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实现"三个层次"目标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进行
考评,以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增强信心,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深入,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富民强省作出更大贡献。二、考评的内容
实现比较稳定的良性循环的主要要求是:"四个延伸"、垃圾袋装化和环境绿化已覆盖全市(城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立了适应创建工作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素质明显提高,两个文明协调发展,创建工作进入比较稳定的良性循环状态,广大群众满意。
实现初步良性循环的主要要求是:"四个延伸"、垃圾袋装化和环境绿化基本覆盖全市(城区),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和成效,初步建立了适应创建工作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素质有了较明显的提高,创建工作进入初步的良性循环状态,广大群众比较满意。
三、考评方法
考评分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
(一)日常考评主要由省文明委和各级文明委组织明察暗访。
(二)年度考评。省辖市由省文明委直接组织全面考评。具体程序为:各市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省考评组现场随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开展群众问卷调查。
县城考评,在省辖市对其考评、推荐的基础上,由省文明委组织核查。
(三)考评计分。总分为500分。年度考评为350分。日常考评为150分,其中,暗访80分,明查20分,月评"十佳"工作20分,领导班子廉政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和综合治理情况各10分。
四、表彰奖励
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经省文明委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对按期实现"三个层次"目标的省辖市和县城,以省委、省政府或省文明委的名义通报表彰。对创建文明城市取得显著成绩的省辖市命名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市";对实现"三个覆盖"的县城,命名为"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市)"。对在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某项工作成效特别明显者,由省文明委通报表扬。
对在创建中搞形式主义或弄虚作假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取消参评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
全省创建文明城市目标考评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文明委组织实施。省文明委组织考评组开展考评,成员由建设厅、公安厅、监察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文明办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参加。考评的日常工作由省文明办承办。
各地考评工作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文明委具体组织落实。
安徽省文明委
200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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