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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文明委〔2000〕2号)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和基础,创建文明社区是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程和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具有的优势,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
基层;有利于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有利于深化创建文明城市活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公民素质。为了切实有效地推动这一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现将广东省文明社区评选办法与考核标准制定如下:
一、目标要求
创建文明社区是指以城市街道为单位,发动辖区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的群众性创建精神文明的活动。文明社区现阶段应当达到的目标要求是:机制健全、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教育广泛、文体活跃、风尚良好、共建普遍。
二、参评范围
全省列入建制的县(区)以上城市(含县区)的街道,都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要制定创建总体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以示范点带动全面,逐层推进,最终建成文明城区和文明城市。
三、考核标准
省级文明社区要符合下列标准:
(一)机制健全
1.建立以街道党委和办事处为主导,以居委会为依托,社区内各单位齐抓共建,广大居民共同参与的创建机制。在街道建立由街道、驻区单位主要领导、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建立办事机构。
2.街道党委、办事处重视创建活动,对本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负总责,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列入街道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并把创建文明社区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充分发挥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4.建立健全社区投入机制,保证创建活动中"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不断得到发展。
5.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完善社区各项规章和制度建设,使创建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可遵、有条不紊;有完善的创建台账资料。
(二)环境优美
1.重视环境、生态和资源保护,环境质量良好。社区内烟尘、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治理达到国家标准。居民住宅区无"七乱"(乱停乱放、乱摆乱卖、乱搭乱建、乱挖乱堆、乱丢乱吐、乱拉乱挂、乱张乱贴)现象,社区内外环境整洁、规范,门前"三包"落实。
2.街容街貌整洁、美观。道路畅通,路面平整,主干道成为市容达标路。社区内路灯、公厕、垃圾收集转运等公共设施齐备、完好。户外广告及宣传品设施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按期维修、更新。
3.制定《社区居民卫生公约》,开展创建卫生小区和居民楼院卫生达标活动,居民自觉参加公共卫生清扫活动,并形成制度。垃圾清理定人定时定点,沟渠通畅不积水,巷道平整水泥化,无卫生死角。居民不养家禽、家畜。消灭"四害"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居民群众对社区清洁卫生有较高的满意率。
4.绿化、美化布局合理。新建居民小区绿化、美化有规划、有投入,小区内有花坛、绿地,做到四季有花、四季常青,新建居民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的老居民小区绿地率不低于25%。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少于20%;次干道不少于15%。旧区改造和老居民小区要结合实际,见缝插绿,发展立体绿化、家庭绿化和庭院绿化。社区内建设小广场或小公园,主要区域有雕塑或建筑小品,精心构筑街景文化,形成效果良好的景观。社区内各类单位的绿化指标要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三)秩序优良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群防群治组织健全,专、兼职治安联防队伍人员落实,值班、巡逻人员到位,活动正常、防火、防盗、防事故措施落实。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有力。社区治安秩序良好,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居民有较高的安全感。
3.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形式多样。人人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自觉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社区民事纠纷减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对出租屋、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实。
4.积极开展创建安全小区活动。安全小区覆盖率达70%、达标率达40%,居民对创建安全小区活动的知晓率达70%以上。
(四)服务优质
1.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街道至少有一所建筑面积每千人10平方米以上的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或者具有养老、助残、医疗康复、青少年活动和托幼等功能的社区服务站,做到服务项目齐全,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服务措施落实。新建居民小区推行物业化管理,工作人员挂牌服务,培训上岗,作到科学管理,服务到位。
2.社区便民利民设施不断完善。因地制宜办好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服务站、便民商店等街道、居委会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每千个居民至少拥有2个以上网点,便民服务活动活跃,效果明显,社区受益,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达到60%以上。
3.积极开展社区互助。建立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为民服务活动,社区服务志愿者登记注册的人数达到本社区居民的1%;80%以上的志愿者每月义务服务不少于2次。对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员实行综合包户服务,为民排忧解难。
4.多渠道解决下岗职工、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再就业安置率达80%以上。
(五)教育广泛
1.社区教育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有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社区教育骨干队伍,社区教育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2.重视思想教育工作,把占领"八小时以外"的思想阵地作为社区教育的重点。社区内基层党校活动正常,广泛深入开展市民文明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老年教育和再就业教育能满足老年人和下岗、待业人员的需求。
3.社区内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教育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校外特别是寒暑假和双休日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多种形式丰富中小学生的课余生活,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
4.建立社区外来工和暂住人员的教育管理机制,健全组织机构,经常性开展普法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宣传先进典型,重视示范引导,组织他们参与社区建设。对刑释解教人员从思想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实行专人结对帮教。
(六)文体活跃
1.经常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陶冶居民情操。
2.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社区设有墙报、阅报栏、图书馆(室)、文化体育中心和文化娱乐场馆,基本能满足居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3.社区内60%以上的单位和学校文体活动场地能向社区居民开放,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格局。
4.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活动,抵制和禁止黄色、淫秽的文化制品。社区无计划外生育,无封建迷信活动、无聚众赌博现象。
(七)风尚良好
1.思想政治工作进社区、入家庭。采取多种形式在社区、居民小区、楼院开展主题鲜明,富有特色,影响、教育面广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成效比较显著。
2.广泛组织各类健康有益的社区公益活动。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大力倡导勤俭创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形成互敬互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人际关系。
3.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家庭、文明居民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内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居民占有一定比例,家庭和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勤俭节约蔚成风气。
4.倡导和树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实行计划生育,制定居民公约,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清除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影响。
(八)共建普遍
1.社区共建活动普遍开展。积极争取驻社区各单位对创建活动的支持,建立由街道与各单位组成的共建协调组织,制定章程,落实分工,明确任务,加强管理。做到共建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评比、讲实效。
2.多层次、多形式推进社区共建。从社区实际出发,开展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厂街共建、校街共建、区域共建。作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不断提高社区共建的质量。
3.社区共建的参与率达到60%以上。社区内各单位要把参与社区创建工作当做应尽的责任,以各种途径积极参与,支持社区建设。
4.重视开发社区内的设施、人才、信息等资源。以社区共建的形式,开展社区与单位之间互惠互利的双向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发挥整体优势。
市、县(市、区)级文明社区的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文明委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考核办法和命名表彰
文明社区的考评坚持四个"为主"、"两个"结合,即坚持以经常性工作为主,经常性检查督促为主,自查自检为主,自我申报为主;明查、暗查和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估和文明委成员评议相结合。对入选的社区在该社区公示,并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力戒形式主义。
文明社区评选分省、市、县(市、区)三个层次。县(市、区)级文明社区由县(市、区)文明委负责组织评选;市级文明社区由市文明委组织评选;省级文明社区由市级文明委在符合考核标准的市级文明社区中择优推荐,经省文明委审核,再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给予命名、表彰。
省级文明社区原则上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具体工作由省文明办组织实施。
五、动态管理
被命名的文明社区,经复查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如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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