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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文明委[1999]4号)
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城市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以创建文明城市为"龙头",带动各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全
面发展,这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为了切实有效地推动这一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现将文明城市评选办法与考核标准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文明城市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提高市民现代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实现城市的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优化管理,推动城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重点,以动员、组织群众参与各种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为载体,进一步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要求
文明城市现阶段应当达到的目标要求是:经济繁荣,政治清明,风尚良好,科教领先,文化发达,管理科学,环境优美,社会安定。
三、考评范围
创建文明城市的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开展。所有列入建制的县(区)以上城镇〔含县(区)〕,都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积极创造条件,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建设成为文明城市和文明城区。
四、考评类别
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实行分档评估:一档是广东省文明城市;二档为创建文明城市先进单位。
五、考评办法
(一)自查自检。创建文明城市坚持以经常性工作为主,经常性检查督促为主,自查自检为主,不搞层层集中突击检查,力戒形式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各地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评选考核标准,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检,并将自查自检情况及时报省文明委。
(二)自我申报。省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城市先进单位的评选,由各地对照评选考核标准,凡认为达到文明城市标准的,由市(县、区)委、政府向地级以上市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再由市委、市政府向省文明委提出参评申请。
(三)确认资格。由省文明办会同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会审意见,确认其申报资格。
(四)群众评议。省文明办将各地申报名单及其主要事迹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动群众进行评议。
(五)集体审议。召开省文明委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六)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六、命名表彰
在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经考评合格的城市,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按两个档次给予命名、表彰,由省委、省政府分别颁发奖牌、证书。
七、组织领导
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及其评选考核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由省文明委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省文明办组织实施。
各有关市、县、区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切实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建的局面。
八、动态管理
文明城市必须做好巩固、提高、延伸、辐射的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评上的文明城市要定期复查;工作滑坡的,要登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摘牌子。
九、考评细则
评选考核拟采取"千分制"的办法来进行,共分10个项目,每个项目100分。具体评选考核细则(略)。
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19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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