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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文明社区、文明小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社区、文明小区创建活动是文明城市创建活
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吸引广大社区成员参与和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实践活动,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途径。创建文明社区是创建文明小区的延伸和拓展,是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的基础。文明社区和文明小区是社区和小区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小区的范围,是指本省境内城镇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居民大院,居民集中的楼群和街区,重点是新建的居民小区,一般以自然区域界线为基础,至少有一个居委会,300户居民以上。
第四条 文明社区是指以行政区划的街道为单位,其辖区内有一定数量的文明小区,能够连点成片,能发动驻区所有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社区文明创建活动,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以达到社区"组织健全、活动经常、管理有序、经济发展"的目的。
第五条 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协调性强的工作。创建活动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所在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开展共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活动。公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城建、市政、规划、房管、民政、环卫、环保、绿化、工商、劳动等职能部门都要积极参与,承担各自的责任并密切配合。参与共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的情况,作为驻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列入城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标 准
第七条 文明小区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治安秩序良好
1.小区软硬件建设达到创建标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治保帮教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健全,制度规范,工作落实。
2.基础工作扎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断改善,不存在影响消防、交通的因素;协助做好暂(寄)住人口的登记、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帮教组织,责任落实,刑释、解教人员无重新犯罪;无群体性上访和闹事事件,民间纠纷调解及时,无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无流氓团伙犯罪;无特重大、严重暴力案件和危害大的治安案件,无重大火灾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综合发案率控制在人口总数的1%以内。
3.群众安全感增强。辖区居民对治安状况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85%以上。
二、环境整洁优美
1.居民环保意识普遍提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小区做到六无:无乱吐乱扔、无乱贴乱画、无私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乱堆物、无乱晾晒。
2.环卫设施齐备、完好,公厕、垃圾箱(筒)整洁,生活垃圾袋装化,无残存垃圾。道路整洁,冬季清雪及时,车辆停放有序。绿化布局合理,见缝插绿,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建筑小品配置适宜,落实"四害"防治措施,"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不养家禽和无证犬。
3.烟尘控制、噪声治理达到标准,驻区单位"门前责任制"落实,环保达标。
三、社区服务全面
1.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积极推行物业化管理,建立物业公司、物主委员会、居委会三合一的管理体制,做好便民利民服务工作,办好托儿所、老人活动室、综合服务站等,居民日常生活方便。
2.建立各种为民服务志愿者队伍,志愿人员占居民人口5%以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关心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及时做好下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3.居民所需的水、电、煤气、供热、房屋修缮等应急服务,做到随叫随到。自行车棚、公用电话等便民措施服务良好,社区服务设施利用率高,管理到位,居民满意率较高。
四、邻里关系和睦
1.普及文明市民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对居民进行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开展《老年法》等有关法规的宣传,形成尊老爱幼,团结和睦,互相帮助,文明礼貌,讲究卫生的良好风气。
2.制定居民文明公约,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活动。
3.邻里团结,人际关系和谐,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文化生活丰富
1.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无参加邪教组织者,无封建迷信和非法传教活动,无计划外生育。
2.经常组织居民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有与小区规模、居民人数相适应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和活动器材,有一定数量的报刊、图书。离退休职工的文体生活活跃、组织有序。
3.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和禁毒专项斗争。抵制和禁止黄色、淫秽的文化制品,无赌博现象,无贩毒吸毒案件。
第八条 文明社区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区组织健全
1.建立以街道为核心,以居委会为基础,以专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和社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文明社区创建组织,形成工作制度,经常开展活动,发挥整体效能。
2.居民区党支部、居委会组织健全,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3.加强各级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发挥社区党员尤其是在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创建活动经常
1.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活动要年度有规划,每月有安排。社区范围内有50%以上小区达到文明小区标准,并有相当数量的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系列,融为一体,落到实处,发挥综合效应,居民安居乐业,绝大多数群众表示满意。
2.社区教育机构健全,有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教育网络,能采用多种形式丰富中小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市民学校活动经常,广泛深入地开展市民文明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老年教育和再就业教育能满足老年人和下岗待业人员的需求。广泛组织各类社区公益活动,不断提高市民"三德"水平,社区风尚良好。
3.社区共建活动普遍。积极开展军民、警民、街企、企校等各种形式的共建、联建活动,做到共建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社区内6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文体活动场所能向社区开放,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格局。
4.文化生活丰富。社区设有文化体育中心和图书室,居委会有活动室,并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报刊和文化体育活动器材。经常组织居民群众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家庭文化建设和广场文化体育活动,大力普及科普知识,"扫黄打非"卓有成效。
三、社区管理有序
1.秩序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治保、调解组织及群防群治队伍健全,工作效果明显;社区软硬件建设符合创安要求,能防止和控制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影响稳定事件的发生;房屋出租、流动人口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等各项工作成果达到安全街道创建标准。
2.环境整洁。社区环卫、环保设施齐备,绿化布局合理,无私搭滥建,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块绿地,重要区域有雕塑或建筑小品,形成良好的景观。"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和噪声控制达标,污染源处理率达100%,居民群众对环境卫生有较高的满意率。
3.服务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有效,菜场和集市贸易点管理规范,志愿者服务中心工作活跃,居民群众生活方便,满意率达90%以上。
四、社区经济发展
1.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改革开放,多方筹措资金,大力发展地域经济,完成的各项经济指标在当地领先。
2.积极搞好服务,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
3.多渠道地解决下岗、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再就业安置率达85%以上。
第三章 命 名
第九条 文明社区、文明小区创建工作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考核命名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和减轻基层负担,避免形式主义,考核要以平时考察为主,明查、暗访、抽查相结合,并综合各方面意见,体现考核命名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 凡按照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基本达到标准的街道、居民小区可向所在区县文明办进行申报,并向社会公示。然后由区县、市地文明委择优逐级推荐、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和文明小区分为省、市(地)、县(区)三级,均由同级文明办组织测评、考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文明委审定,由同级党委、政府共同命名。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的晋级要逐级进行,实施目标管理,创建活动成效特别显著的单位,可以破格申报。文明社区和文明小区原则上每两年命名一次,不搞终身制。
第十二条 被命名的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由命名机关颁发奖牌,同时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命名当年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的创建活动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要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创建规划,协调指导创建活动,及时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同时要做好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居民委党支部、居委会是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的组织者和责任者,要根据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的标准,把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小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和居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文明社区、文明小区要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年度报告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要建立创建活动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小区概况、创建规划、有关文件资料、创建活动纪实、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
第十六条 命名机关对已命名的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每年考核一次,符合标准的保持荣誉称号。如发生重大问题或创建活动质量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地、县区、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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