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创建之窗>城市风采
上海市文明城区创建管理暂行规定(节选)
 

  (沪文明委〔200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的要求,"以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完成《上海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十五计划》提出的"把上海市创建成一个
文明城市"的光荣任务,努力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市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社会风气、公共秩序、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城市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进一步规范文明城区的创建工作,扎实打好文明城市的创建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城区创建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高级阶段,是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等创建工作的积累,也是文明城市创建的前提。组织发动城区内的单位、行业和广大市民参与文明城区创建,是21世纪上海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新的实践,是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高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要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区,即上海市下辖的行政区。县以及城市化面积不足行政区域面积三分之一的区,暂不列入创建行列。

  第四条 在一个城区范围里,创建文明城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龙头工程,在各种创建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创建文明城区活动需要综合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整体性的创建。要充分体现"党政领导牵头、各行各业支持、广大市民参与"的要求,在区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区域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机关、街道(社区)、团体、部队、商店、学校等,都要积极参与文明城区创建,做到目标一致、分工合作、同步前进。

  第五条 各区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把创建文明城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经常研究,并切实解决创建中的实际问题。要分解创建文明城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行业、单位、基层,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二章 文明城区的标准

  第六条 文明城区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城区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它的标准是:

  一、党政机关廉洁高效,党群关系密切:区党政领导班子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全区人民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发展经济、发展全区各项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成效明显。坚持为民办实事,群众普遍满意。坚持勤政为民,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方便群众、方便基层。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反腐倡廉,树立良好的党政机关干部形象。

  二、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综合竞争力强:经济建设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人民群众得到实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区的经济工作在纵向上比较,进步明显;在横向上比较,居于前列。经济工作有地区特色,有较强的后劲。综合竞争力在近年来有明显增强,在全市同类型地区中居领先地位。

  三、城市建设规划有序,市政管理规范:重视"规划在先、建设在后"的城市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近年来没有重大的失误与反复,专家与群众都比较满意。市政管理方便群众,水平稳定。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指标考核在全市名列前茅。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置率80%以上;道路整洁率90%以上;道路两旁和小区内无乱设摊、乱搭建和黑色污染;主要街道市容整洁,小区环境优美;各种结合部地区无垃圾堆积、无违章营业;河道整治达标率90%以上;积水点改造达标率100%,道路雨后排水率100%,防汛排水人员上岗率100%,雨后无人为积水。道路综合完好率达到90%,年递增率1%。

  四、市容市貌净化绿化,生态环境优美:完成区域绿化系统规划,城区绿化布局合理,面积达标,养管到位;无违章占绿和违规审批;建成500米绿化服务半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在全市名列前位,达到创建模范城区指标,城区环境安宁、清洁、优美,无重大污染源,无重大污染事故。

  五、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保持稳定: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升幅低于全市的平均升幅;破案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刑释解教人员重犯率、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和外来人口作案比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安全小区"覆盖率达到80%;"安全合格单位"覆盖率达60%;对突发性事件做到处置有力、就地化解;无重大恶性交通事故;无重大恶性火灾事故;无重大恶性燃气中毒事故。无重大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六、科教文卫全面发展,社会进步明显:基础教育水平在全市领先。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新技术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率、社会的科技投入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无重大封建迷信和邪教事件发生。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千人床位数、医生数、护士数位居全市前列;传染病发病率得到控制,同比下降;无重大疾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故,每5~10万居民设有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3~5个居委或1~2万居民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形成"治大病到医院,治小病在社区"的服务格局。市区80%的街道(镇)要达到上海市一级卫生街道(镇)的标准;郊区80%的街道(镇)要达到上海市一级和二级卫生街道(镇)的标准。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社区计生综合服务站全部达到市规范化的标准。城区居民文化权益得到保障;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人均拥有文化设施面积大于012平方米;每个街道(镇)文化中心(站)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街道(镇)图书馆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功能发挥正常。人均拥有体育场地面积12平方米;有1/3的街道(镇)建有社区体育中心,每个中心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每个居民小区建有健身设施,完好率保持100%;经常参加锻炼的人数占总人口数的45%以上;学生体锻达标率达到90%;职工广播操参加率达到40%以上,职工参与率达到60%以上。每个城区至少建立1~2个社区市民体质测定站,成年人体质测定合格率达到80%以上。社区体育指导员队伍纳入社区管理,其人数要达到总人口的千分之一。

  七、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区服务全面:区域内住宅小区整洁、安全,无违章建筑;1998年以后建造的住宅小区应做到围墙透绿;2000年以后建造的住宅小区必须是无渗漏工程。城区内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功能齐全;市政府规定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目标能超额完成;对就业特困人员做到"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排一个"。每个街道建成一个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事务一门式受理中心(含社区服务中心500平方米);70%的街道建成一个20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活动室,30%的居委会建成一个10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活动室。居民对商业网点布局、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的满意率在全市领先。

  八、创建活动成效明显,人口素质提升:区域内市级文明社区要达到50%以上,市区两级文明小区要达到60%以上(其中市级文明小区应占到两级文明小区总数的2/3);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区"窗口"行业应全面达到规范服务达标的标准;市文明标志示范区水平稳定,群众反映满意,经得起各级有关部门的暗访、暗查。

  以上各条,以市有关职能部门的核定为准。

  第三章 文明城区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各城区要根据文明城区的创建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文明城区的创建规划。未达到市文明委规定的"文明城区标准"的,应先做好前期工作,分步推进,打好文明城区的创建基础。

  第八条 区文明委是创建文明城区的领导者、指挥者。要根据文明城区的创建要求,把创建任务纳入城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把有关的目标、任务进行尽可能量化的分解,落实到部门、岗位、人头,定期检查,克日完成。

  第九条 区文明办是创建文明城区的组织者,也是创建规划的实施者、创建工作的指导者。应充分发挥文明办的协调功能,团结各界,形成创建合力。要加强分类指导,抓好基层创建,严格检查把关,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巩固创建活动的成效。第十条 创建文明城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本区文明城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区各职能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根据全区创建总规划分解的任务、目标,对基层单位的创建进行指导,并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三、总结推广文明城区创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四、了解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文明城区创建中出现的矛盾和实际问题,随时协调,及早加以解决。

  五、建立文明城区创建工作档案。档案包括:城区概况、文明城区创建规划、创建工作的主要文件、重要会议记录、大型活动概况、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社会各界反映、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报道等等。

  上海市文明委

  200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