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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委办[1999]60号)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实现现代化、城市化的战略部署,全省各地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指导
思想和总体目标
创建文明城市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创造优美环境、维护优良秩序、提供优质服务、丰富文化生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社区建设为主要内容,常抓不懈,务求实效,努力提高市民素质、城市文明程度和群众生活质量,促进我省的城市化、现代化建设。
二、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范围
为推动我省城市现代化进程,普遍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从1999年起,扩大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城市范围,即从原11个市(地)党委政府所在城市,扩大到全省70个县级以上城市(包括10个地级以上市的城区,60个县、市城关镇的建成区。4个党委、政府没有单独驻地镇的县,暂不列入)。
三、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组织方式
1.采用申报制方式,组织这项活动,即由符合省定评审条件的城市,向省里申报,经考核后,分别命名为浙江省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浙江省文明城市(县级)。从2000年起,各城市可开始申报。
2.分批推进,有计划地把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都建成文明城市。原则上,市(地)党委政府所在城市须在2005年前建成文明城市。各县(市)中,凡计划于2005年第一批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县(市),须在同一时期内把所在城市建成文明城市;计划于2010年、2020年第二批、第三批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县(市),也须分别于相同时期内把所在城市建成文明城市。在建成一定数量文明城市的基础上,于适当时候,推出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
四、文明城市的基本标准及评审条件
1.文明城市的基本标准是,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整洁优美、社会秩序优良、服务工作优质、基层社区文明、文化事业繁荣。
2.根据上述基本标准,区别城市规模,分别制定《浙江省文明城市(地级以上)评审条件》和《浙江省文明城市(县级)评审条件》。详见附件。
3.鉴于第二、第三批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县(市)基础条件相对较差,创建工作须逐步提高,因此,在《浙江省文明城市(县级)评审条件》中,对这两类县(市)所在城市提出了"达标任务"和"基本达标任务"等阶段性创建目标。第二批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县(市)应于2005年前首先完成"达标任务",然后于实现现代化时建成文明城市;第三批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县(市)应于2010年前首先完成"基本达标任务",至2015年前完成"达标任务",然后于实现现代化时建成文明城市。
五、文明城市的申报、考核及命名办法
文明城市的申报、考核、命名等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申报城市根据评审条件,对创建工作进行自检。
2.申报城市自检后,认为符合条件,可分级提出申报。地级以上城市,由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其他城市,须先向所在市(地)党委、政府(行署)提出,由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研究同意后,向省委、省政府提出。
3.省委、省政府接到申报后,委托省文明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与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有关的省级部门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会审,确定其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4.申报城市的申报资格经确定后,省文明委在半年内对其进行考核验收。申报城市须在省级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刊登申报告示,听取市民意见,接受本市及全省各地群众的监督。在此期间,省文明委组织若干次暗访,检验其创建实效。
5.考核验收期满,由省级有关部门提出验收意见,提交省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同意,报省委、省政府命名。
六、文明城市的管理
对文明城市实施以下管理:
1.文明城市须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常年公布省文明办和市、县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机构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听取市民意见,接受市民监督。
2.对地级以上文明城市,省文明委每年组织若干次暗访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县级文明城市,省文明委可委托所在市(地)文明委组织暗访或抽查,也可直接组织暗访或抽查。市(地)文明委在对县级文明城市进行暗访或抽查之后,须认真负责地向省文明委写出报告。
3.经过暗访、抽查和听取反映,如发现该城市创建工作发生明显退步,对照评审条件,有一个大项总评分在合格分数线以下,则予以警告,限期改进;有两个大项总评分在合格分数线以下,即撤销荣誉称号;限期改进项目,如到期仍达不到合格分数,亦撤销荣誉称号。
七、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领导工作
1.各市(地)、县(市)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领导。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创建文明城市活动,是推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各市(地)、县(市)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人大、政协积极支持和参与。要建立、健全齐抓共创的工作机制,明确创建工作的协调部门,落实各机关、团体和基层单位的创建责任,加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要加强城市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机构和队伍,调整、完善城市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要认真规划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实效。
2.各市(地)党委、政府须在1999年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提交有关本市(地)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专题报告,明确本级党委、政府所在城市的创建计划和申报时间,以及所辖各县级城市的创建申报时间、完成"达标任务"和"基本达标任务"的时间。
3.建立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制,认真进行考核、表彰。把这项工作作为对市(地)、县(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组织考核。考核时,要征求省文明委的意见。同时,把各县(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浙江省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考核(评价)标准》,统一进行考核。对文明城市,省委、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4.全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文明委负责实施。市(地)文明委每年须将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情况,向省文明委作出书面报告。省文明委对全省创建工作情况,要进行暗访或抽查。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19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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