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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关于加强文明社区建设的意见
 

  省委办〔1998〕4号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制定以下意见。

  一、文明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文明社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四届六
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浙江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纲要(1996-2010年)》,以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突出实现优美环境、优质服务、优良秩序等工作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为创建文明城市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加强文明社区建设,在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原则。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充分动员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创建活动。

  --狠抓基层的原则。坚持从居民区的创建工作抓起,把文明社区建设的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居民区、每一片小区、每一个楼院。

  --区域共建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辖区内所有单位共同参与,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建文明社区。

  --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各地实际出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扎实工作,务求实效,持之以恒,逐步提高创建水平。

  二、文明社区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人际关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深入开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持续宣传《市民文明守则》,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楼院等活动,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倡导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四)抓好社区环境建设,营造优美整洁的生活环境。加强社区道路、环卫设施建设,强化经常性管理,促进环境整洁、美化。做到社区内无乱搭建、乱张贴、乱停车,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和日产日清。搞好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经营卫生,继续扫除"四害"。抓好绿化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限制和管理。整治社区内河道,做到无倾倒垃圾,无漂浮物,无恶臭。

  (五)加强"安全小区"创建工作,保障居民安全。健全社区治安组织,落实领导责任制。健全群防群治队伍,落实防范措施。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主要出入口有治安岗亭或门卫,其他小区有专业或义务的治安联防队伍。及时调解民事纠纷。做好帮教工作。严格管理外来人口。努力做到社区内秩序稳定,无重大恶性案件,无流氓恶势力团伙、聚众赌博、吸毒贩毒和制贩淫秽物品等重大治安案件,无火灾等重大治安事故,一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案率稳中有降。

  (六)加强社区商业及服务工作,方便居民生活。加强新建居住小区服务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管理,特别是在商业服务、中小学生入学、幼儿入托和医疗服务等设施方面,基本适应居民需要。加强对流动饮食摊点的管理,做到既方便群众,又保证卫生,不妨碍市容、交通。逐步建立各种为民服务的志愿者队伍,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有特殊困难的居民,做好生活服务工作。

  (七)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丰富居民文化生活。办好街道文化站、居委会或小区文化室,建立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充分发挥共建单位的积极作用,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各城市要根据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任务及评

  比标准"中关于"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逐步落实上述五方面创建任务的计划,分层次抓好创建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文明社区建设的工作机制

  (九)文明社区建设,必须建立"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区域共建、落实基层"的工作机制。在市、城区两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负起统一牵头、协调的职责,充分调动和发挥街道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创建文明社区。

  (十)以一个或若干个居民区为基本创建单位,组织该社区范围内的居委会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区域共建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切合实际的共建计划、制度及措施,落实各方面的职责,形成创建合力。

  (十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创建活动。要把文明社区建设作为应负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思想教育联抓、环境卫生联搞、社会治安联防、服务设施联建、文体活动联办等创建活动。

  (十二)市及城区的建设、公安、卫生、民政、商业、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等部门,要按照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的创建任务,积极支持社区的创建工作,帮助解决创建中的困难。

  四、加强对文明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各城市党委、政府要把文明社区建设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要根据当地实际,认真研究,作出部署,制定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认真组织实施。要针对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进文明社区建设。

  (十四)各城市党委、政府要确定主管城区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文明社区建设工作,并建立由该领导同志牵头,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厅)、宣传部、综治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城区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创建文明社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明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

  (十五)加大文明社区建设的财力投入。要帮助社区筹集必要的"硬件"建设资金。原则上可通过"财政拨一点、有关职能部门给一点、共建单位出一点、社区组织创一点"的方法予以解决。地方财政要给予适当的投入;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社区建设;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负担社区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等硬件的投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不影响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适当搞一些创收,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十六)要加强社区工作队伍的建设。可适当选派一些党政干部充实居委会工作;还可录用具备条件的社会人员或下岗职工参加居委会及区域共建机构、社区管理队伍的工作。利用基层党校、政校等阵地,加强对居委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十七)建立检查、考核和评比制度。各城市要按照省文明委确定的标准,分别建立一批达标文明社区、市级文明社区示范点、省级文明社区示范点,以推动全局。

  (十八)省文明办要及时了解各城市文明社区建设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认真总结推广有关经验。要组织对口部门支持文明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