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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节选)
 

  渝委发〔1998〕30号

  一、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社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重庆跨世纪发展,坚持服务群众、造福社会的方针,以社区为载体,以群众为主体,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按照加强社区管理、强化社区功能、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事业的工作思路,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体制要求,建立和完善"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权责一致、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大众参与"的社区建设新机制,建设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区。

  2.发展目标。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较为合理的社区管理体制、安定安全的社区治安秩序、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网络、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氛围,形成社区建设政策体系和工作规范,基本满足居民群众文化需求,较好地改善市民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建成配套设施齐全、环境舒适优雅、管理规范有序、保障功能完善、文明程度较高的现代化社区奠定基础。

  3.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服务社区。坚持以社区居民为对象,面向居民,服务居民,把不断满足社区群众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文明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作为社区建设的着力点。二是重心下移,强化基层。把城市管理工作重心转移到街道和居委会,实行权力下放、财力下沉,切实增强街道统揽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三是以块为主,各方参与。社区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街道、居委会是社区建设的主体,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积极利用社区资源,紧紧依靠社区单位,发挥社区整体优势,加快发展社区各项事业。

  二、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

  4.把社区建设纳入各级党政组织的议事日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型社区,是加强城市现代化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树立重庆直辖市新形象,落实"加快发展,富裕人民"的重要战略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社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部署。

  5.建立重庆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公用局、市民政局、市园林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局、市交通局、市精神文明办公室、市文化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体委、市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重庆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为非常设性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研究全市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决定大政方针,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区县(市)落实社区建设有关政策,检查、考核各地开展社区建设的工作情况。重庆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

  各区县(市)要建立相应机构,制定社区建设规划,扎实推进本地社区建设。

  6.建立街道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召集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辖区有关单位,定期举行社区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区域性、公益性、群众性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意见或决定。由街道办事处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街道、居委会也可建立有辖区主要单位参加的社区建设组织形式,动员社会力量共建文明社区。

  7.辖区单位要主动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辖区所有单位都是社区资源,为社区建设做贡献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主动参加社区建设活动。各单位党政领导要以身作则,组织本单位职工积极参加社区建设。所在辖区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要以促进社区建设为己任,为开展社区建设献计献策。

  8.推进社区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年内要制定《重庆市社区建设指导纲要》,明确社区建设指导思想、阶段目标和保障措施,提出量化指标,落实各方责任,以更好地指导社区建设工作。

  尽快研究制定《重庆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重庆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规范》,明确街道、居委会的职能职责、工作权限、机构编制、财力保障、人员待遇等问题,把街道、居委会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9.营造社区建设的良好环境。综合管理部门要针对社区建设中的问题,主动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各类文化事业主管部门要把事业发展重心放在社区,在社区设施建设、活动开展、事业发展中发挥职能作用。辖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强化社区意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支持配合社区建设。新闻媒体要加大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建设的舆论氛围。

  三、继续理顺社区建设管理体制

  10.建立责权统一、以块为主的社区管理体系。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网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市级各部门要继续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向区县(市)下放权力的若干意见。各区县(市)要把与社区群众关系密切的事权下放给街道,部门对事业管理的经常性事务要逐步转向以街道为主导、居委会为基础的社区属地管理,进一步增强街道在区域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统筹协调能力。

  区政府职能部门派驻街道机构要把社区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积极配合街道开展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向街道办事处通报工作情况,在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派出机构负责人时,要听取并尊重街道的意见和建议。

  11.建立"财随事拨、费随事转"的财力支撑体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要在分清事权、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有关专项经费进行分割,实行"谁办事、谁用钱,谁负责、谁收费",使街道有能力和财力办事。

  各区县(市)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社区的各项事业,对社区建设任务重或财力相对薄弱的街道,财政要适当倾斜。

  12.建立较为完备的社区设施配套体系。将居委会工作用房、社区服务网点、报警点、治安岗亭等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中,社区配套设施要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改造、同步建设。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可采取提供优惠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中列支或集资、联营、共建等多种办法。市、区县(市)各事业主管部门要把社区事业设施建设列入年度预算。

  13.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广泛的社区服务体系。民政部门对社区服务实行行业管理,指导社区服务工作。街道对辖区内服务项目进行具体规划、管理。在未来3年内,主城区各街道要建成有一定规模的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要建立社区服务分中心。

  14.建立健全街道监察队伍。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街道监察队伍,在辖区内依照法规授予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综合执法,接受办事处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监督。区有关职能部门派驻街道的机构、人员,要密切配合街道开展执法检查。

  四、进一步强化街道、居委会建设

  15.健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街道党工委是社区建设的领导核心。街道党工委应充实区重要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派驻街道的机构和人员,接受街道办事处和部门的双重领导,参加街道社区管理机构,共同参与社区管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对所辖区域社区管理、社区服务、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建设、经济发展、计划生育等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负全面责任。

  16.建立健全街道工会组织。各街道要尽快建立工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密集地区居委会要建立工会小组。工会组织受街道党工委领导。党工委要支持工会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工会组织联系和沟通下岗职工的作用。

  17.完善街道、居委会设置。针对中心城区和城郊结合地区、老城区和新建居民区、人口稠密地区和人口逐步导入地区、大型企业职工居住集中地区的不同特点,按实际规模适时调整街道、居委会的设置。新区建成后,要及时建立居委会,成立居民小组。

  18.充实居委会工作人员。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居委会专职干部。其人员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一般可配备2-3名。居委会干部实行事业编制、财政拨款、公开招聘、选举产生。新增人员来源可采取以下途径:结合党政机构改革,从机关分流干部中选调;结合再就业工程,从辖区下岗职工中招聘;在大中专毕业生中挑选;从街道后备干部中选派。在同等条件下,要注意选用女干部。机关、街道干部到居委会工作,其编制、工资、身份不变。

  各居委会按党章规定建立党支部。居委会党支部要积极开展党的活动,组织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9.加强居委会干部业务培训。区和街道要根据分级负责的要求,制定街道、居委会和治保会干部业务培训计划,采取短训或以会代训等办法,两年内把街道、居委会和治保会干部轮训一遍,提高居委会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0.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在2000年内,要保证所有居委会都有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新建或旧城改造居民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不低于80平方米,所需经费从城市配套设施项目中解决。其他居委会办公用房所需经费,由区县(市)财政解决。

  21.适当增加居委会经费。适当提高对居委会日常办公经费的补贴,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对新建居委会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渠道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同级财政解决。

  有条件的街道要为居委会和治保会干部办理人身安全保险、养老保险,对从事居委会工作9年以上、无固定收入的离任老居委会正、副主任和委员,按从事居委会工作年限,每月酌情给予生活补贴。

  22.坚持"共管、共育、共建"。辖区所在单位要增强社区意识,支持配合街道、居委会工作。凡涉及区域内的公益性、群众性的工作,都要自觉服从街道、居委会的组织指挥。社区所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单位的文体活动设施要向社区开放,为居民群众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

  六、完善社区功能,发展社区事业

  28.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积极发展社区群众喜闻乐见、多种形式的社区文化,兴建街道文化站,居委会文化室,开办和完善市民学校,建立社区医疗保健网络,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组织社区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市和区县(市)各类文化事业主管部门要把发展社区事业、满足居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各种需求,作为自身事业和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居委会开展社区各项活动;要把在居民密集区建设一批小型、实用的大众化文化体育设施和青少年活动阵地,列入事业经费支出,分年度加以实施。

  29.继续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各项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居民广泛参与的互助性社区公益活动,创造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不断提高社区群众参与安全文明小区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文明小区"、"安全小区"、"青年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由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核评比,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0.把小区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安全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探索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途径。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可建立由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居委会、派出所几家参加的管委会,把实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结合起来。物业管理企业要支持配合街道、居委会,认真落实街道、居委会提出的社区管理任务。有条件的街道、居委会也可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聘,进行小区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