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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关于表彰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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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委[19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高度评价了全国各地广泛开展的群众性精神
文明创建活动,要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涌现出一批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对促进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的提高,促进改革发展稳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迎接新中国成立50周年,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中央文明委决定在庆祝新中国成立50周年之际,表彰一批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一批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县(市)、镇、村,一批全国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工作先进单位。
现将《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推荐表彰办法》、《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县(市)、镇、村推荐表彰办法》、《全国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彰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地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组织工作,真正把那些工作基础扎实、在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城市(区)、先进县(市)、镇、村和先进单位推荐上来。
要牢牢把握全党和全国工作的大局,注重工作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使推荐表彰过程,成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成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的过程,成为提高创建水平的过程,为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9年7月9日
附件一
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推荐表彰办法
一、推荐范围
凡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在本省(区、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走在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直辖市所辖区,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或所辖区),其他地级市,县级市,均可作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的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
1.领导有力,制度健全。党委、政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队伍稳定,经费落实。
2.经济发展,生活改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县级市的推荐对象还须城镇化水平较高,在本省(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3.服务优质,风气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党政机关廉洁勤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窗口行业和执法部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得到发扬。重视做好"双拥"工作,军政军民关系密切。
4.环境优美,设施完备。城市规划建设科学合理,市容市貌整洁优美,主要道路交通顺畅,绿化工作先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效果明显,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国或全省(区、市)先进水平。社会公用设施基本完备,服务网点设置合理。
5.秩序优良,社会安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各项措施,社会稳定,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有效遏制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措施有力,制度健全。
6.科教进步、文化繁荣。积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教科文卫事业投入逐年增加,义务教育达到国家规定水平,科普工作扎实开展,卫生服务网络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好。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群众文化体育设施发挥作用好。文化市场管理有力,繁荣健康。
三、报批程序
1.自检申报。各类城市(区),在按照推荐条件进行自检的基础上逐级申报。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区)报党委、政府同意后,以市(区)文明委名义向省(区、市)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市的申报需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由文明委向省(区)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
2.考察推荐。省(区、市)文明委依照推荐条件对申报城市(区)进行考察,确定推荐名单,报经党委、政府同意,以省(区、市)文明委名义,于8月10日前书面报中央文明办。
3.中央文明办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推荐的城市(区)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表彰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议。
4.中央文明委审议批准后,对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进行正式表彰。
四、制定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二
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县(市)镇、村推荐表彰办法
一、推荐范围
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县(市)、镇、村的推荐对象,应是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坚持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两个文明建设工作在本省(区、市)农村居于前列的县(市)、建制镇和行政村。
二、推荐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支部的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干部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在群众中威信高。
2.农村经济不断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主要经济指标居本省(区、市)领先水平。
3.社会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和各种形式的创建文明农户等活动,宣传教育阵地稳固。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先进水平。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有效遏制了封建迷信活动,社会风气健康向上,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
4.环境面貌整洁优美。绿化、美化、净化效果明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措施有力,生态环境逐步走向良性循环。注意节约用地。先进县(市)的推荐对象还应有科学合理的县域规划和村镇规划。
5.科教文化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活动,积极推广致富实用科技。尊师重教,积极发展义务教育。重视卫生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县(市)镇有功能较为齐全的文化设施。
6.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安全感,坚决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三、报批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委提出被推荐单位名单,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以省(区、市)文明委名义,于8月10日前书面报中央文明办。
2.省(区、市)文明委在提出推荐报告的同时,要向被推荐单位干部群众通报推荐情况、推荐条件,接受群众对被推荐单位的评议和监督。
3.中央文明办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推荐的县(市)、镇、村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的意见,提出表彰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议。
4.中央文明委审议批准后,对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县(市)镇、村进行正式表彰。
四、制定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三
全国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彰办法
一、推荐范围
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的推荐对象应是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坚持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服务质量、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全国同行业中居于前列的基层服务窗口单位。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单位的推荐对象,应是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坚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于前列,并连续获得和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推荐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摆上领导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行业、本省(区、市)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3.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坚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形成了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计划生育工作好。
4.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监督保障措施完善。纪律严格,奖罚分明。社会信誉高,群众反映好。
5.环境优美环保达标。环境清洁,绿化美化,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本省(区、市)先进水平。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各项工作秩序井然。
6.遵纪守法秩序安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员工中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三、报批程序
1.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的推荐工作,分别由中央和国家主管部门或省(区、市)文明委负责。由中央和国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的,要征求所在省(区、市)文明委的意见。由省(区、市)负责推荐的,要征求中央和国家主管部门意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推荐工作,由省(区、市)文明委负责。推荐名单分别以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委(领导小组)名义,于8月10日前书面报中央文明办。
2.各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文明委在提出推荐报告的同时,要向被推荐单位干部群众通报推荐情况、推荐条件,接受群众对被推荐单位的评议和监督。
3.中央文明办采取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的意见。提出表彰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议。
4.中央文明委审议批准后,对全国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工作先进单位进行正式表彰。
四、制定实施细则
各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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