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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文明〔1997〕28号
三、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八条 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团结
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作风民主、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2.思想道德教育效果好
以培养“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新人为目的,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时事政策教育,重视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教育效果明显。设有文明市民学校并坚持常年教学。
3.深入开展创建活动
坚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科室(班组)、青年文明号、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文明职工等活动。有创建计划、目标,措施。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全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4.学雷锋、学先进活动扎实
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学雷锋、学先进、树新风活动及青年志愿者行动。设有学雷锋小组,并长年坚持为群众服务。单位形成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崇尚先进的氛围。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良好形象。
5.治安状况良好
“保一方平安”的方针在单位里得到落实。经常对职工进行民主法制、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工作生活秩序良好,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发生。治安案件和一般事故较少发生并低于上年发案(发生)率。无“黄、赌、毒、封建、偷盗”等丑恶现象发生。
6.生产(业务)工作成绩显著
努力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主动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实现科学民主管理,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工作效率高,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生产(业务)管理科学有序,设备不断完善、更新和现代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
7.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设有职工和妇女、青年、老年人等文化活动场所。文化设施较齐全。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文体活动,重大节日文体活动和周末活动丰富多彩,群众满意。
8.环境优美
环保达标。做好单位的绿化、美化工作。单位内外保持环境整洁、优美。卫生防疫和职工保健工作达到本地(市)先进水平。“三废”得到有效治理。切实做到“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被评为“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或花园式单位。
9.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得好
干部职工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无计划外生育,计生主要指标均达到自治区有关规定。并评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第九条 自治区级文明村标准。
1.党支部坚强有力
村党支部认真执行党的农村政策,在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带领农民奔小康、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进步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有一条符合本村实际的经济发展路子。村支部成员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公正廉洁。党员联系户制度坚持得好。
2.思想政治工作效果好
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教育村民,使村民的观念得到更新,商品意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识大大增强。经常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使村民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教育,重视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使村民形成尊老爱幼,团结和睦,扶贫帮困的好风尚。
3.环境优美、村容村貌好
农村建设有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积极开展改路、改房、改灶、改厕、改水等基础建设,村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观。村容村貌做到环境整洁、道路平整、绿化美化。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并评为自治区卫生村。
4.村风正,民风好
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等活动。经常对村民进行法制教育,村民懂法用法守法,法制意识强。订有村规民约,并自觉执行。治安状况好,群众有安全感。村民基本做到“八无”,即无赌博、无盗窃、无迷信、无斗殴、无吸毒、无超生、无乱砍滥伐和婚丧大事从简办理,无大操大办现象。
5.文体活动丰富多彩,教育科技普及达标
村建有村办公室、文化室、青年之家、妇女之家、民兵之家、敬老院、幼儿园、学前班等。经常组织村民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分别达99%和98%以上。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时事政策、文化、科学技术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使每个农户掌握一至两门致富技术,科技致富效果显著。
6.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
认真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现计划生育。计生宣传深入人心,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7.生产发展快,经济效益好
因地制宜,广开生产门路。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抓好粮食生产,努力完成粮食等合同订购任务。在抓好种养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村办企业,增加村民及集体收入。村集体收入逐年增加,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村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第十条 文明单位建设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并伴随着形势发展而不断充实。各地、市、县和自治区各部门,可根据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准的精神,制定不同类别的文明单位的具体评选条件和评比办法。
八、文明单位的共建
第三十六条 共建文明单位,特别是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是创建文明单位的有效形式,它有利于加强地方和部队建设,有利于军政、军民关系的融洽。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共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要不断总结经验,把共建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下去。
第三十七条 共建活动要坚持“三为主”的原则,即以地方领导为主,以思想共建为主,以培养两地人才为主的原则开展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共建双方(或各方)要达成共建协议,落实共建措施。
第三十八条 要保持共建活动的连续性,如有特殊情况(如部队调防,单位迁移等),要共同协商,及时调整,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参加军(警)民共建活动成绩显著的部队,由军地双方协商推荐,地方党委和政府授予“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 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以及其他共建精神文明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均由各级军(警)民共建领导小组负责,未成立领导小组的,由文明办负责。开展共建活动的双方(或各方)要建立共建领导小组,双方(或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共建活动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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