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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党〔199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国家电力公司双文明单位活动,加强对双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实现创建全国文明行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双文明单位是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志,是国家电力公司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被命名的单位是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取得突出成绩和显著效益,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居先进行列的单位。在双文明单位中产生的双文明单位标兵是国家电力公司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方面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双文明单位,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行业宗旨,紧紧围绕电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培养“四有”职工队伍,创造一流管理水平,动员和组织全体电业职工优质、高效地完成两个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努力把电力系统建成文明行业。
第四条 创建双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同时奖惩。
第五条 创建双文明单位,必须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以人为本,重在建设,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
第二章 条件和考评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双文明单位基本条件是: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政班子组织健全,符合“四化”方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勤政,政绩突出。
2.党组织战斗力强。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建工作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企业党组织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党组织抓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富有成效,对工会、共青团工作领导得力。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实施“科教兴电”战略,推进科技进步,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生产计划和工作任务,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开展“达标”工作的单位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达标;承担电力基本建设任务的企业实现新机组达标投产;其他单位主要工作成果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并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多种经营发展迅速,经济效益好。
4.管理机制完善。建立起两个文明建设科学的管理体系,各项工作标准、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秩序井然,实际操作规范、管理手段完善;有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效果好。
5.职工队伍素质高。努力培养适应电力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各类人才,坚持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形势任务和民主法制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精神。引导职工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计划地开展科技文化、岗位技能和专业技术培训。“四有”职工队伍建设成效显著,企业(单位)的整体形象好,社会声誉高,行风建设居当地领先水平。
6.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整洁有序。坚持文明生产,厂容、厂貌、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环保工作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要求。生活区环境绿化、美化、净化,卫生设施完善。内保防范工作扎实,综合治理富有成效,治安秩序良好,后勤服务达到部颁标准。7.创建双文明单位活动扎实。制定了创建双文明单位规划,规章制度健全,组织保证体系完善,形成了组织实施、考核评价、信息反馈的运行机制。广泛开展了创建双文明车间(厂、队)、班组(科室)、职工和家庭系列活动。参加所在地区的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国家电力公司双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的不正之风,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
2.没有完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
3.发生重大经济违纪案件、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4.因工作不力,出现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群众上访、严重行风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
5.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职工年犯罪率超过1‰的。
6.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
7.环境污染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
第八条 双文明单位的考评内容由精神文明建设(共用部分)和物质文明建设(专业部分)两部分组成,每部分内容分若干项目实行百分制考评。
精神文明建设部分,网(省)电力公司和基层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双文明电力公司建设考评实施细则(精神文明建设部分)》和《国家电力公司双文明单位建设考评实施细则》(共用部分)执行。
物质文明建设部分按下列各专业系列考评实施细则执行。
1.火力发电厂,按照《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执行。
2.水力发电厂,按照《水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执行。
3.供电企业,按照《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执行。
4.水电施工企业,按照《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双文明单位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专业部分)执行。
5.火电施工企业,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火电施工企业双文明单位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专业部分)执行。
6.修造企业,按照《国家电力公司修造企业双文明单位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专业部分)执行。
7.送变电企业,按照《国家电力公司送变电企业双文明单位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专业部分)执行。
8.勘测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勘测设计院(所)双文明单位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专业部分)执行。
9.科研单位,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科研院(所)双文明单位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专业部分)执行。
10.电网调度企业,按照《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执行。
11.试验研究院(所),按照《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执行。
12.农村电力企业,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农电企业双文明单位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专业部分)执行。
13.多种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多种经营企业双文明单位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专业部分)执行。
14.电力高等院校,按照《国家电力公司高等院校双文明单位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专业部分)执行。
15.电力职业技术学校,按照《国家电力公司职业技术教育双文明单位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专业部分)执行。
16.网(省)电力公司,按照《中国一流管理的电力公司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17.其他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制定考评实施细则,经省电力公司或集团公司审核,报国家电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后执行。
第九条 双文明单位的考评采取单位自查申报、主管单位验收评审(其中集团公司和直属省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和评审)、国家电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方法进行,考评期为两年。
第十条 评选年度元月初,各单位按照《考评实施细则》进行自查。凡《共用部分》和《专业部分》每个项目考评得分均在90分以上(其中网、省电力公司物质文明建设部分各项考评得分均在80分以上),未出现否决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系统企事业单位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相对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具有申报国家电力公司双文明单位或双文明电力公司的资格,可填写《国家电力公司双文明单位(标兵)考评(复查)表》,或《国家电力公司双文明电力公司(标兵)考评(复查)表》,同本单位考评年度工作总结,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单位按《考评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报单位组织进行验收评审,形成验收工作报告,从评审合格的单位中择优推荐,并填写《考评(复查)表》的有关内容,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一起,于评选年度3月份报国家电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家电力公司精神文明单位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抽查、审定。
第十二条 已获双文明单位以及标兵荣誉称号的,于评选年度由本单位对照考评条件及实施细则进行复查,填写《考评(复查)表》上报主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审定,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双文明单位标兵由各企业主管单位择优推荐,国家电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考查、验收、审定。其必备条件如下:
(一)连续四年以上保持国家电力公司双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二)开展创一流的企业,必须获得国家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一流企业荣誉称号:
(三)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各项工作居全国电力行业前列。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成果显著、贡献突出,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双文明单位的自查、复查、验收和评审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可以采取全面听取工作汇报,召开不同类型座谈会听取意见,查看原始资料、现场,进行民意测评,抽查部分厂、队、车间、班组等方法进行,确保考评质量。
第十五条 双文明单位考评要坚持主管部门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年终检查与日常考评相结合,与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创一流等考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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