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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系统 (行业)、文明县(市、区)评选和管理办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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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办发〔1997〕41号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文明单位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班子成员能自觉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
保持一致,勤政廉洁,作风民主,以身作则,团结务实,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业务工作成绩显著。坚持科学管理、依法办事、合法经营、优质服务、文明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工作实绩在全省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扎实。有切实可行的规划,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制度,有稳固的阵地,有足够的活动经费。努力探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和方法,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系列创建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经常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形成了团结友爱、忠于职守、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五)科普与文体活跃。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能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科普与文体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重视法制教育,强化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秩序良好,无重大治安案件,无违纪案件,无安全事故,无计划外生育。
(七)重视环境和环境保护。“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卫生状况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第七条 文明标兵单位条件
文明标兵单位除必须具备文明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工作成绩位于全省或全省同行业最前列,并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较突出的位置。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创造过对全省或全国同行业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第八条 文明系统(行业)条件
(一)系统(行业)的工作取得了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公认的突出成绩,经济、业务建设的主要指标或发展速度达到了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系统(行业)领导机关必须是省文明单位,系统(行业)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必须有15%以上是省文明单位,50%以上是地市级文明单位。
(三)整个系统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做到了有领导班子,有活动规划,有得力措施,并能深入持久地开展,效果明显。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主要领导干部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重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有突出的成绩;努力探索具有行业特点和普遍指导意义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社会各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第九条 文明县(市、区)条件
(一)县(市、区)党委、政府对精神文明建设高度重视,有领导机构,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形成了党政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物质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经济环境、经济秩序较好,工农业生产、第三产业及乡镇企业有较大发展,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农民人平均收入,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和全省平均水平,综合经济指标居全省前列。
(三)精神文明建设卓有成效。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坚持“两手抓、两手都硬”的方针,团结和谐,勤政廉洁,战斗力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好的经验和成效;公民的国家观念、集体观念、法纪观念和道德观念普遍增强、社会风气较好,计划生育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重视教育政策,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的投入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辖区内有3个以上的省级和国家级两个文明建设的单位项荣誉称号。
(四)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状况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非法游行、罢工,无集体越级上访,无群体性治安事件,无重大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县(市、区)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县(市、区)每年要向省文明办书面汇报一次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两个文明建设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省地(市、州)文明办和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文明办,要加强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县(市、区)的联系和指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考查,促其不断进步,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 省文明办要建立健全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系统(行业)和文明县(市、区)的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管理科学,方便实用。
第十六条 省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县(市、区)如法人资格变动,其所获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如只变更名称,不变动法人资格,应及时报省文明办备案,否则,对其所获荣誉称号亦视为自动消失。
第十七条 对在复查中不合格的省文明单位,采取黄牌警告和撤销其荣誉称号两种方式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在黄牌警告期间不得享受奖励待遇。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战斗力减弱,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和服务水平下降的;
3.环境建设、卫生状况较差的;
4.存在其他影响单位整体形象的现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取消奖金。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腐败行为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3.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经营、传播淫秽书报刊音像制品,提供色情服务,职业道德较差,行业风气不正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有赌博行为、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婚丧喜庆中大拐杖大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发生政治案件、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7.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8.环境污染严重,卫生状况较差的。
(三)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在受处分一年后的第一个月,须向省文明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经整改后,凡达到文明单位标准的,恢复其荣誉称号;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四)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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