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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明委〔1998〕3号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实绩显著。积极探索
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组织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
责和义务,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生产性单位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非生产性单位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益显著,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环境卫生整洁优美,环保达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环卫设施完善,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单位内部整洁有序,公共设施相对齐全,生产、生活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绿化工作达到市以上绿化先进标准。重视环保工作,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3.创建活动深入扎实,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干部群众,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新时期艰苦创业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网络、阵地健全。干部群众精神状态好,有较强的创建意识。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积极参加当地或行业开展的各类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4.积极发展科教文化事业,注重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扶持各类文化教育事业。重视智力投资,组织员工学习科技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各类科教文化设施完善,精神文明建设项目投入逐年有所增加。
5.单位治安状况良好,群众有安全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一般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省规定指标。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显著,婚丧嫁娶无大操大办现象,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陋习得到有效遏制。模范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6.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创建意识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对两个文明建设负总责,党、政、工、团、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建工作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注重自身建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七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单位。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连续两届以上的江苏省文明单位中产生。
第三章 创建
第八条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要根据创建标准,结合本行业的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第九条 有创建规划的单位,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个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期限,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教育全体人员不断增强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使干部群众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积极投入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十一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树立重在建设的观念,克服“重评比、轻创建”的倾向。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树立讲究实效的观念,克服“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因地制宜、扎实有效、持之以恒地开展各类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和部门的同创共建活动是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形式,是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延伸和发展。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由共建各方达成共建协议,落实共建措施,开展共建活动。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省辖市文明办负责(省级机关、在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文明单位分别由省级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和省委科技工委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的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办直接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1.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
2.建立文明单位年报制度。省级文明单位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市文明办,由各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
3.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对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划片管理,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省文明办报告,否则,不再保留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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