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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委办〔1998〕47号
二、文明单位评选命名条件
(一)文明单位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政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分
管领导和专(兼)职干部落实,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创建活动常年不断,措施有力,制度健全,任务落实,群众参与广泛,实际效果明显。领导班子以“四好”要求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改革,勤奋务实,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作风民主,群众信任。
2.思想建设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大力弘扬红岩精神,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
3.改革开放好。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和社会主义方向,认真执行“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成绩显著。
4.生产(工作)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致力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坚持以服务社会、奉献人民为宗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内部管理科学民主,生产(工作)安全文明,经济效益高,社会效果好,事业发展快,总的生产(工作)水平居当地(本系统)同类单位先进行列。
5.文化建设好。重视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业务、身体素质,各项教育、培训工作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经常开展群众性的读书、科技等开发智力的活动和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6.文明风气好。广泛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等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市民公约》,干部群众的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职工、文明家庭、文明楼院等活动坚持不懈,参与面广,效果显著。单位风气好,讲道德、树正气、立新风,是非分明,人际关系祥和。社会治安秩序好,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成效明显,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无严重违纪现象,综合治理工作达到规定标准。计划生育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环境整洁,清洁卫生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绿化美化达到较高水平。积极参加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和所在地的其他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
(二)文明村、镇(乡)条件
1.抓发展经济,致富奔小康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广开致富门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集体经济积累和广大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积极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受益面逐步扩大,各项优抚扶贫工作落实。总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本地同类村、镇(乡)先进行列。
2.抓思想道德建设,治旧变新好。党政班子团结协作,坚强有力,党风正,工作实,廉洁奉公,群众信任。村级组织健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好。重视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各项工作落实。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广泛开展争做“四有”公民、党员“三带”、评选“三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显著提高。破除封建迷信,消除社会陋习,移风易俗,社会新风尚广泛发扬。
3.抓科教文化建设,开发智力好。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法律常识的“三普及”教育和“讲精神文明、比科技致富、建科普村镇”等活动效果明显。认真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著。因地制宜兴建各种群众文化设施,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和移风易俗活动,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宣传好,计划生育达到国家要求。
4.抓综合治理,治安秩序好。建立健全了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宣传贯彻《市民公约》和乡(村)规民约,干部群众遵纪守法,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现象,无偷盗、赌博、乱砍滥伐、封建迷信等不法行为,无吸毒贩毒、制黄贩黄、嫖娼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丑恶现象,无各类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人为重大灾害事故,社会稳定,秩序良好。
5.抓职业道德建设,服务质量好。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乡镇企业制定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工作规范,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认真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取得显著成效。
6.抓环境卫生建设,村容镇貌好。村镇环境建设有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和村民居住条件成绩明显。街道、院落、住户环境清洁卫生并保持经常,道路平整,饮食卫生,因地制宜地进行“两管”(管水、管粪)、“五改”(井、灶、厕所、畜圈、环境卫生)成绩突出,防病治病措施落实。村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重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三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管理办法
(一)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原呈报机关为主。
(二)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基础档案建设、基本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和自查自评工作,不断修订和落实创建规划,巩固和提高创建水平。
(三)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四)对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评自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呈送自查报告。在各文明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复查,并发文通报复查结果。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年复查一次。市级文明单位的复查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并负责实施。
文明单位复查后,应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
1.符合原命名级别文明单位条件的,继续保持其文明单位称号。创建活动有新的发展,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达到上一级文明单位条件的,可向上级机关推荐命名。
2.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某些问题的,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限改期间不悬挂文明单位的奖牌。限改期满由命名机关进行考核,已改正的可恢复文明单位的称号,整改无效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3.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收回奖牌:
(1)领导班子不团结,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或主要领导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无法改变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人身伤亡的;
(4)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环境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7)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8)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上述问题的文明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呈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情不报。
4.因故撤销、分解、合并的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消失,应收回奖牌。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兼并其他单位过程中,如原有名称、体制不变,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承认其为文明单位。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因军队一方建制改变、驻地变动,原共建关系不存在时,地方一方仍然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改为自建文明单位;达不到文明单位条件,则作为自然消失处理。其他各类共建亦可按这一规定处理。
(五)对文明单位作撤销、限期改正和自然消失等处理,由原呈报机关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查明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报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经过至少一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评选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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