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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如何“常态化”
     2008-07-29 来源: 解放日报

    “立法产生于公理,公理来自于民意。”

    昨天(28日),上海市举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这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自6月20日修订草案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受到广大市民普遍关注,收到意见建议类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共110件,其中有78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明确表示,今后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开门立法”成为常态,能激发民众多大程度的参与度?民意究竟有多少能为立法者采纳?上海市人大过去一年的立法实践,提供了一个观察的角度。

    透明度:尊重公众知情权

    对公众而言,对法治社会最直观的感受莫过于“透明度”。只有让权力的运行处在透明中,公众才能有的放矢地表达主张和意愿。“开门立法”正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告诉记者,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12件“立、改、废”法规项目。“与市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我们扩大了征求意见对象。”丁伟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三件法规在修订过程中,全文通过网络和报纸向社会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制定过程中,共收到市民70多件反馈意见。《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收到市民来电、来函、传真、电子邮件190件,针对草案提出40余条修改意见。

    “与预期相比,部分法规收到的市民反馈意见局限于一定范围。”参与整理市民反馈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刘伟东认为,民众参与立法的热情不仅与草案发布的渠道和方式有关,更与法规内容相关。草案与市民利益越密切,民众的参与热情就越高。“相信随着开门立法‘常态化’,会有越来越多的市民参与到立法中来。”

  采纳度:搭建诉求博弈平台

    坚持“开门立法”,目的是搭建一个立法“博弈”平台,让各方群体都有机会充分表达利益诉求。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一处吴勤民告诉记者,在修订《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过程中采纳了不少市民和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如有些市民提出,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真正树立起为民服务的理念,条例修订中要增加为居民服务的内容。经研究,常委会将修订草案中“供气”与“用气管理”合并为一章,并单独设置“用户服务与安全”一章,集中对用户服务制度作规定,在其他条款中相应增加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的相关责任等内容。再如,在听证陈述人建议下,经研究,常委会最终决定在条例中增加禁止燃气企业“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的内容。

    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过程中,也采纳了不少市民反馈的意见。刘伟东说,有退休女士反映,原单位不愿再承担她们的妇科检查费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规修改要考虑退休人员的妇科病筛查需求。该意见被修改草案采纳,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丁伟说,在倾听民意中,市人大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尤其注意听取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市民的反馈意见对审议法规草案非常具有参考价值,有的直接被采纳,它反映了民众的真实声音和合理诉求。”

  创新度:从座谈会走向多样化

    “目前,法律草案的广征民意,主要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全文,这只是第一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沈国明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反映在立法中的利益博弈日益增强。

(责任编辑: 陈晶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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