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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社会救助惠及18.5万困难群众
     2007-07-16 来源: 云南日报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昆明市今年迈出了一大步:10.3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享受低保,8.2万城市困难群众从2007年7月1日起可享受城市医疗救助。

    2006年,昆明市在安宁市、石林县和寻甸县开展农村低保试点工作,共有10894名贫困农民受益,在此基础上,从2007年5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立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市年人均收入693元以下的10.3万农民享受到低保,保障金从07年1月核发。农村低保标准按各县市区的实际,实行差额保障,五华等4城区和呈贡县、安宁市低保标准暂定人月均补差60元,宜良县、石林县、晋宁县为50元,嵩明县、富民县、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区为40元。

    为让全市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够享有医疗保障,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昆明市从2005年开始,在五华区、安宁市和嵩明县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从7月1日起,城市医疗救助在全市全面铺开。昆明市城市低保人员到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门诊、住院使用的药品实行零购销差率收费,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和诊查费。如住院,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减收检查费、手术费和惠民病床床位费的30%,已参加医保的,减收个人自付部分的检查费、手术费和惠民病床床位费的30%。此外,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和评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按200元标准给予门诊费和急诊费医疗救助;生病住院全年个人住院费超过1000元以上者,按当年发生医疗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2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元。对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患者以及重度精神病患者最高救助额累计分别不超过6000元、5000元、4000元和1000元。(和光亚)

(责任编辑: 路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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