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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莫忘“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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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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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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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大乡村,历朝历代的村民们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以同样的标准评判乡邻的行为。可以说“乡规”、“村规”、“族规”起着维护乡村文化传承和秩序的“习惯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在乡村传统习俗的改革上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注入新社会的新精神,逐渐形成了以“村规民约”为规范的新习俗。特别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各级政府积极介入“村规民约”建设,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风尚的进步。
但是不同地区的“村规民约”建设在不同程度上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如流于形式、传统文化损失严重、封建文化糟粕仍旧存在、片面强调村民利益保护等现象,为此,我提出如下建议: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重视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指导。尊重广大村民的自治权和首创精神,同时也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要继承和发扬优良的乡村文化传统,引导村民坚决摒弃封建文化的糟粕和不良恶俗;维护村民合法、合理、合情利益的权利,坚决防止“村规民约”被不良人员尤其是恶势力滥用或利用。
在新农村“村规民约”建设中政府应加强引导,在“替民作主”的同时,各级官员应入乡随俗,身体力行,切实把形成善良的风俗作为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道德使命。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抓紧搜集整理、组织研究散存于民间的“乡规”、“村规”、“族规”,抢救乡村习俗文化,编撰符合时代要求的指导乡村文化建设的示范性文本,广为宣传“村规民约”建设的重要性,真正从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村规民约”建设。
国家立法机关应以适应的形式明确“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农村的善良习俗得到遵守,以利于乡村新文化的形成。(全国政协委员
李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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