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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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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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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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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当代中国社会最主要的和最基本的道德追求与道德准则,其最终价值在于在当前思想道德建设实践中发挥实际的作用。因此,探索它的实现途径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成年人,尤其是党员干部、专家学者要带头做好表率。
社会主义荣辱观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个特定的社会群体提出来的,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当我们特别强调与关注青少年的荣辱观教育问题时,并不意味着成年人可以置身事外。事实上,道德教育从来就不是一种抽象的说教,它必须以某种具体的形式体现出来。在现实生活中,成年人的道德修养与道德行为是青少年道德教育的直观的样板。所以,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道德实践中,成年人,尤其是党员干部与专家学者一定不能把自己仅仅当成一个说教者,而要切实以自己良好的道德风貌去实际地带动、影响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
其次,正确认识与处理“德性”与“德行”的关系,关注细节,从小事做起。
社会主义荣辱观从道德理论上来讲,主要是一种德性,但在道德实践中,它直接表现为一种德行。德性是内在的道德品质,德行是外在的道德行为,二者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有德性的人通常也会有德行。反之则未必(如随俗、从众,甚至是刻意的伪装等)。培养德性,必须从养成德行入手,养成德行,则须关注细节,从小事做起。今年1月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要在领导干部中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其中有一条是“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其内涵就是要从生活细节抓起,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道德监督。当代企业管理专家汪中求认为:“一个不经意的细节,往往能反映出一个人深层次的修养。”惠普公司创始人戴维·帕卡德讲:“小事成就大事,细节成就完美。”企业管理如此,做人更是如此。因此,关注细节,从小事做起,“德行”与“德性”统一,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必然要求。
第三,加强他律,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如前所述,荣辱观直接是一个道德问题,它所涉及的几个基本道德范畴(义务、良心、荣誉与羞耻感)都具有较强的自我评判色彩。要使这种自我评判不仅对个体发挥自律作用,而且,在广泛的社会意义上也发挥出调节规范的功能,除了宣传、示范、劝导之外,还需要一定的外部约束,这就是以制度与法律做为载体的他律。如果没有这种以内省为核心的自律和以约束为核心的他律相结合的道德建设机制,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挥作用的空间和力度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还有可能出现贤者自贤、而愚者更愚的两极分化现象,社会道德面貌最终还是无法得到全面彻底的改善与进步。《管子》上讲:“严刑罚,则民远邪;信庆赏,则民轻难”,就是要通过导向鲜明的奖惩机制,明确传达出一种“意义”: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会有什么样的不同后果。这对于强化自律是有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德、法结合,以德固法,以法厚德,二者相得益彰,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才有可能见到实效。
第四,坚持标准,持之以恒。
这实际上说了两个方面。坚持标准,就是不搞因人而异,把荣辱标准弹性化。持之以恒,就是“咬定青山不放松”,一以贯之地坚持下去。我们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从认识转化成为行动,从行动内化成为品质,是需要时间,有一个过程的。今天一宣传,明天就能成功,这是不切实际的。列宁说:“文化任务的完成不可能像政治任务和军事任务那样迅速”,“这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在文化问题上,急躁冒进是最有害的。”但只要坚持标准,持之以恒,过程就会产生结果。所以,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上,需要宣传、造势,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大小,不在于它的规范的数量多少。而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它的知晓度、信奉度与践行程度。不过,只有宣传造势又是不够的,有声有色的宣传造势要与坚持不懈地具体践行切实结合起来,再相辅之以有效的制度、法律约束,那么,社会主义荣辱观就不会只是一套空洞的说教,在中华民族走向振兴的历史过程中,它一定能够发挥出净化心灵、匡正风气、明辨是非、提高素质的实际效能。(甘肃省委党校 肖安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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