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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督促落实减免“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等政策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配合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帮助西部地区培养人才,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决定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于2000年
联合发出了《关于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通知》(文明办[2000]8号),于2001年联合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1]6号)。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把‘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本地有关高校做好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落实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由所在院校减免50%等有关政策,帮助有关院校解决实际困难”。

  据部分省(区、市)文明办反映,部分院校还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减免受助学生的学费。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有关院校强调此项工作的政治意义和在社会上的广泛影响,并请督促有关院校按照文件要求,减免受助学生学费的50%。请部属各高等学校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