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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明关于下达“百县乡镇宣传文化工程”1999年资助名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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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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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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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1999]4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
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关于组织实施“百县乡镇宣传文化工程”的通知》(中央文明办[1998]5号)精神,现将“百县乡镇宣传文化工程”1999年资助名额下达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资助乡镇的定点及资金配套工作,并于9月底前,将定点乡镇的基本情况、建站方案、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到位证明,以及1998年度“百县乡镇宣传文化工程”实施情况报中央文明办审查。
实施“百县乡镇宣传文化工程”,要严格按照中央文明办[1998]5号文件精神办理。为做好今年的实施工作,特强调以下几点:
一、对在1998年度实施工作中不按中央文明办文件要求执行的,以及今年配套资金不能按期到位的,将暂缓资助。
二、资助的乡镇必须从《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公布的贫困县中确定。
三、资助建设的乡镇宣传文化站,县一级的布点面不可过宽,资助款要相对集中使用。
四、所资助建设的乡镇宣传文化站,属于改扩建的,要说明原有基础情况,上报较为详细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
中央文明办
19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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