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情系中西部 > 宣传文化工程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文化部 关于资助建设“百县宣传文化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3-12-22 来源: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文化厅(局):

  为帮助西部贫困地区尽快改变县一级文化设施落后的状况,中央文明委决定将“百县乡镇宣传文化工程”与“万里边疆文化长廊”结合起来实施,在西部12个省(区、市)的366个贫困县(特别是边境沿线的贫困县)中,选择100个无文化馆或有馆无舍的县,资助建设“宣传文化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标准

  “宣传文化中心”为综合性文化设施,一般应设有图书馆(室)、阅览室、多功能教室、展览室、文化活动室、宣传橱窗等,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二、资助方法

  经初步测算,新建一个2000平方米的宣传文化中心加上必要的配套设施,约需投资200万元。采取由中央和地方各出资50%的办法,即从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中资助100万元,省地县出资100万元。

  三、组织实施

  “宣传文化中心”建设纳入“百县乡镇宣传文化工程”,由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文化部制定资助计划。各省(区、市)由文明办牵头,会同宣传部、文化厅(局)共同组织实施。建设工期一年。为保证资助款按时、足额到位,建议省(区、市)文明办或宣传部设立专用帐户,中央资助款由财政部通过省(区、市)财政厅(局)直接划拨到省(区、市)文明办或宣传部,省文明办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首资助的县。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将资助名额下达给有关省(区、市)文明办,省(区、市)文明办会同宣传部、文化厅(局)根据资助名额将拟资助县的基本情况、建设方案、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证明等报中央文明委办公室,中央文明委办公室会同中宣部、文化部审核批复。

  申报应具备一下条件:

  1.申报的县目前无文化馆馆舍;

  2.地方配套资金有保障;

  3.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建设用地、人员编制,并保证必要的活动经费。

  五、产权与责任

  “宣传文化中心”为国有资产,由县文化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宣传部、文明办、文化厅(局)要加强对“宣传文化中心”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宣传文化中心”健康发展。

  建设“宣传文化中心”,关系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关系到有效地占领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各地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文化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文化部将适时组织对“百县宣传文化中心”建设情况和建成后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资金挪作他勇、工程建设不达标、建成后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等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取消对该地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资助项目。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文化部

    20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