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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文化部关于资助建设“百县宣传文化中心”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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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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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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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文化厅(局):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关于资助建设“百县宣传文化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明办[2000]11号)下发以来,各地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文化厅(局)正在认真组织申报,落实配套资金,积极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为了切实把“百县宣传文化中心”建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百县宣传文化中心”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的组织领导。
二、认真执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2000年11号文件精神,做好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宣传文化中心”是综合性的宣传文化设施,要立足于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突出宣传、教育、培训功能。定点选址、图纸设计、功能设置上既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与城镇总体规划相和谐,又要考虑方便群众,有利于开展活动,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要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提出的各功能区域面积比例,设计“宣传文化中心”图纸,并将图纸报中央文明办,由中央文明办会同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审批。
三、“宣传文化中心”要独立建设,不能与办公楼、住宅楼、招待所等其他用房混建。建筑规模要适当,既要体现现代特色和地方风格,又要反对脱离实际,贪大求“洋”。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把好质量关。
四、要认真做好工程预算,量力而行,不留资金缺口。要严格管理建设资金,设立专用帐户,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如发现挪用情况,将追究责任,撤消资助项目,追回资助款。要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款。中央资助款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批准立项时,第二次在主体工程完工后。
五、每个“宣传文化中心”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内部设备购置资金(一般20%左右),保证基本设备配套,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各省(区、市)可采取统一采购,配置主要设备的做法,以保证质量,节省费用。
六、“宣传文化中心”要统一名称,一律称为“××县宣传文化中心”。
七、不准将“宣传文化中心”用房出租搞商业经营,不准在“宣传文化中心”内开设商场(店)、电子游戏厅、网吧、营业性歌舞厅和录像放映厅,要确保“宣传文化中心”健康、文明、浓郁的文化氛围。
八、“宣传文化中心”所在县(市、旗)党委要把“宣传文化中心”的建设、管理、使用、发展等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成的“宣传文化中心”由县文化局管理使用,要配备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县(市、旗)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九、“宣传文化中心”建成后要紧紧围绕当地经济建设中心,围绕政府工作大局,围绕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开展工作。要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搞好思想道德教育,普及科技文化知识,培养宣传文化骨干,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各省(区、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文化厅(局)要加强对“宣传文化中心”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定期将情况向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报告。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将视情况组织检查。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文化部
20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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