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情系中西部 > 宣传文化工程
关于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第二期计划的通知
     2004-02-18 来源:

  文明办[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文化厅(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配合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国家扶贫开发计划,加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宣传文化事业建设,1998年,中央文明委决定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组织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这一工程的实施,对改善中西部地区基层宣传文化设施状况,传播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农村宣传文化阵地建设,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决定在前5年工作的基础上,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第二期计划(2004年至2008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基层宣传文化设施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促进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和自身素质的提高。

  二、总的思路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发展"的要求,在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贫困地区,选择一些精神文明建设基础较好、宣传文化设施相对薄弱的地方,与精神文明区域性联片创建活动相结合,采取相对集中、定点资助的办法,重点建设一批县级宣传文化中心、村宣传文化室。

  三、总体安排

  从2004年至2008年,每年从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重点资助建设县级宣传文化中心和村级宣传文化室。

  每年资助建设60个县级宣传文化中心,每个中心投资200万元,中央和地方各出资50%,即从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中资助1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投入100万元。5年期间从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3亿元,资助建设300个县级宣传文化中心。

  村级宣传文化室的建设,先试点后推广。2004年安排300万元,选择100个村作为试点,每个宣传文化室投资6万元,中央和地方各出资50%,即从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中资助3万元,地方配套3万元。

  对前5年资助建设的宣传文化中心(站),选择一些能够积极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比较好的,帮助充实一些必要的设备和图书音像资料,完善整体功能,巩固建设成果。

  四、建设标准

  (一)资助建设的县级宣传文化中心为综合性宣传文化设施,一般应达到以下标准:

  1、设有图书馆(室)、阅览室、综合教室、展览室、文化活动室、室外宣传橱窗等,并配有必要的设备,具备正常开展图书借阅、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多种服务和活动的条件。

  2、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各功能区占总面积的参考比例为:图书、阅览室20%;综合教室20%;展览室10%;文化活动室40%;管理及其它用房等10%。

  (二)村级宣传文化室,一般应达到以下标准:

  1、设有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并配有必要的设备,具备开展图书借阅、文化娱乐等活动条件。

  2、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五、实施步骤

  1、申报计划。各有关省(区、市)文明办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于2003年11月底前,向中央文明办申报本省(区、市)的实施计划。

  申报的基本条件:①省(区、市)一级对老少边穷地区宣传文化设施建设有总体计划,并有相应的资金投入;②宣传文化设施建设与精神文明区域性联片创建活动相结合,利于形成整体效应。

  2、统筹安排。根据各地申报情况,中央文明办会同中央宣传部、文化部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制定资助计划,批复资助名额。

  3、立项审批。受资助的省(区、市)文明办会同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根据 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的有关规定,按年度向中央文明办申报定点立项报告。

  县级宣传文化中心审批条件:①地处老少边地区或中西部贫困地区;②属于本省(区、市)精神文明区域性联片创建范围;③县级宣传文化设施不足(无文化馆、图书馆或有馆无舍,或馆舍面积严重不达标、年久失修已成危房等);④县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对宣传文化设施建设有积极性;⑤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机构、队伍健全,工作基础好;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群众文化条件;⑦属于新建项目;⑧建设用地有保障,馆舍规划设计合理、美观;⑨配套资金有保障,省级投入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50%;⑩管理人员工资和基本的活动经费纳入财政予以保障。

  村级宣传文化室审批条件:①是中心行政村;②地处老少边地区或中西部贫困地区;③属于本省(区、市)精神文明区域性联片创建范围;④村级党组织健全,对文化建设有积极性;⑤交通便利,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群众文化条件;⑥省级投入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50%。

  4、资金拨付。经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审批立项的,中央资助款通过财政部拨付。县级宣传文化中心的资助款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批准立项时,第二次在主体工程完工后)。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增强阵地意识。组织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是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阵地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工程的重要意义,增强阵地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2、做好规划,合理选点布局。各地要将"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第二期的实施,与开展精神文明区域性联片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着眼于发挥整体效应,推动区域性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

  3、认真设计,精心组织施工。县级宣传文化中心立项后,相关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设计图纸,统一质量要求。基建规模要适度,要体现现代特色和地方风格,反对脱离实际超标准建设。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切实把好质量关,杜绝"豆腐渣"工程。宣传文化中心要独立建设,不得与办公楼、住宅楼、招待所等其它用房混建。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相关省(区、市)文明办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县级宣传文化中心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中央文明办报告,以便拨付第二批资助款。整个工程竣工后,由省(区、市)委宣传部、文明办牵头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告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

  4、做好预算,加强资金监管。要认真做好工程预算,保证配套资金到位,不留资金缺口。每个宣传文化中心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内部设备购置资金(一般占投资总额的20%左右),保证建成后基本设备配套,能够正常开展活动。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不被截留或挪用。建议各省(区、市)文明办或宣传部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管,专款专用。村宣传文化室的建设,不能向农民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5、加强督查,确保工程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加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跟踪检查,认真把关,建设精品工程。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和文化部将适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如发现资金挪作它用、人为延误工期、工程质量有问题、擅自更改建设方案、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转等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必要时中止对当地的资助。

  6、明确职责,确保发挥作用。县宣传文化中心、村宣传文化室是国有资产,产权分别归县委、乡镇党委所有。县级宣传文化中心由县委宣传部、文明办、文化主管部门管理使用,村宣传文化室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管理使用。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要加强领导,保证其健康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功能;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群众文化工作的业务指导,努力提高文化品位。

  7、开展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建成的宣传文化中心、宣传文化室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积极开展活动,发挥好示范、辐射作用。要按照"三贴近"的要求,增强群众意识、服务意识,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广泛吸引群众参与,不断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县宣传文化中心在保证正常开展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列为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示范点。乡镇宣传文化站、村宣传文化室可以作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

  8、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第二期的实施工作,继续由省(区、市)文明办牵头负责。各地要认真贯彻这一工程实施以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改进工作,进一步把实施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文 化 部

  20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