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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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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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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重庆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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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实施工作,近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重庆市"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有关文件精神,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工作卓有成效。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农村宣传文化阵地建设,确保"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第二期计划在重庆市顺利实施,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的要求,结合近年来重庆市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制定了这部建设与管理办法。
《通知》要求,针对实施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工程建设没有严格实行招投标和监理制;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专项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管;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拖延建设工期,建成后不发挥作用;站点内部设施简陋,图书资料陈旧,影响活动效果等问题,必须按照《重庆市"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解决。
《重庆市"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九条。分为:一、申报程序。二、立项审批。三、资金管理。四、建设标准。五、工程建设。六、功能作用。七、管理使用。八、加强领导。九、附则。
《办法》要求实施县、乡、村宣传文化中心(站、室)建设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成立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负责人,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县、乡、村宣传文化中心(站、室)领导小组组长为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工程正式立项后,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乡镇党委、政府,村支两委要层层签定责任书。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第一责任人要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签定工程建设责任书,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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