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手记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傅德平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看着眼前摊开的卷宗,案情清楚且并不罕见,但是卷宗里17岁的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中的一段话,却引起了我的注意——“我妈妈每天忙工作,只会给我钱花。而我爸爸每天只会和一些浓妆艳抹不三不四的女人在一起,还告诉我说,男人就应该像他那样活着。因为大把花钱成了习惯,我才去偷,去抢。”
在看守所里见到这名17岁的犯罪嫌疑人小亮时,一个上午的讯问他一直在给我讲述有关他和他父母亲的故事,他的故事压在我心里沉沉的。
小亮的父母原本都是工人,后辞职经商,生意还算不错。也就是从那时起,在小亮的记忆中,父亲常和一些浓妆艳抹的女人来来往往,父母亲的吵架逐渐升级。有一次,喝得酩酊大醉的父亲竟对小亮说,做男人就得像他那样活着。
在小亮上小学五年级的时候,母亲离开了家。公司也很快倒闭。可平时花惯了钱的小亮,从母亲那里得不到更多的钱时,就与几个同学一起在一所学校门前拦截索要小学生的钱财。被抓后,因年龄太小,经教育放回了家。小亮勉强读完小学,便辍学在家。此后,他又因盗窃被拘留,同样因为年龄的原因,未做刑事处理。这一次,因为同其他几个人共同实施抢劫,再一次进了看守所,17岁的他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我始终认为,每一起案件的发生,除了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对社会的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到的惩罚性等法学理论上的共性之外,都还有它本身的特点,即使是诸如盗窃案件,相同的也仅仅是数额或手段,而行窃的原因、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受教育的程度以及成长的环境等等,总是千差万别,总有一个令人心酸、痛心、惋惜或悲哀的故事,总有让人不解或深思的原因。
由此联想到前不久我们检察院对某看守所在押的100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调查显示:
父母亲文化素质低,受教育程度差,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原因。
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的父母亲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0%以上。由于受教育程度差,不少家庭缺乏应有的教育子女的意识、知识和有效方法,造成在教育子女时或简单粗暴,或过分溺爱,或发生问题后不知所措,或一味只关注其学习而忽视其思想、造成人格缺陷等。
因父母离异而导致家庭结构不完整,是未成年子女产生犯罪的另一原因。
被调查者中,未成年时生活在单亲家庭的有25人。从辍学情况看,生活在单亲家庭的25人中,辍学的14人,辍学时平均年龄为12.8岁;生活在完整家庭的75人中,在未成年时期感到家庭生活幸福的61 人,占81%,生活在不完整家庭的25人中,在未成年时期感到家庭幸福的4人,仅占16%;从本人第一次被司法机关处理的年龄看,生活在不完整家庭的未成年人第一次被司法机关处理时的年龄,比生活在完整家庭中的平均年龄低1.2岁;从被司法机关处理的次数看,生活在完整家庭的75人中,2次以上犯罪的4人,占5.3 %,而生活在不完整家庭的25人中,1次犯3人,2次犯16人,3次以上犯6人,2次以上犯共计22人,占88 %,不完整家庭比完整家庭的多次犯高出82.7个百分点。
从调查结果中我们不难看出,一个人的违法犯罪,与未成年时期家庭结构是否完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生活在单亲或结构不完整家庭的未成年人,与生活在完整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相比,更容易辍学;辍学的时间更早;更多地感到家庭生活不幸福;犯罪错时的年龄更小;多次犯的比例更大。
父母忙于工作或因经济拮据疲于奔波,而疏于对子女的管教或对其放任自流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父母本身素质不高,品行不端,对子女产生不良或消极影响更容易造成未成年子女犯罪。
被调查者中,父母亲有不良嗜好的分别占到39%和14.6%,也就是说,100位父亲中有39位有不良嗜好。
面对这样的调查结果,作为检察官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
我想,首先,应该是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使所有为人父母者都懂得,不履行教育子女职责,不能正确地教育子女,或放弃对子女的教育,都是一种触犯法律并应当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行为。
其次,在学校和社区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开辟咨询热线,聘请有关专家或有经验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担任咨询人员,解答家长和监护人提出的有关家教方面的疑难问题,减少家教偏差和失误……
此外,建议制定《家庭教育法》,对家庭教育的义务、内容、方法,具体监督和落实的部门,以及对虐待、放纵子女作恶、失职的家长予以具体处罚和约束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文中涉及人员为化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傅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