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自2000年实施以来,得到了西部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在全国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起,扩大“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范围,加大资助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资助范围,增加受助大学生名额
从2002年开始,“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范围由西部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扩大到贫困面较大的河北、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省。资助大学生名额总数由每年1200名增加到2080名,资助标准不变。(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1、各有关省(区、市)特别是今年才开始实施这项工程的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要根据《关于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通知》(文明办[2000]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各地实施细则和工作调整情况庆于5月底前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二、开办高中“宏志班”
开办高中“宏志班”是“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由大学向高中阶段的延伸,其基本原则、程序和办法参照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通知》(文明办[2000]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从2002年起,在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确定两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每所高中在招生计划内开办一个“宏志班”,每班50人,每人资助6000元(每学年2000元,分三个学年陆续拨付)。所需经费从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支出。
2、资助对象:达到本地区当年中考录取标准,符合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条件,品学兼优、家庭贫困、无力完成高中学业的优秀学生。
3、招生范围:原则上要面向全省(区、市)招生,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要对承办高中“宏志班”的中学在招生范围、学习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4、工作程序:在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学校参与的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学生所在初中公布资助条件、申报程序及受资助学生候选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严防不正之风。
5、“宏志班”办班指标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按年度下达,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会同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组织实施。开办“宏志班”所需经费由中央文明办按年度做出预算,财政部同意,按有关规定程序份年度拨付到有关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由文明办下拨到承办高中“宏志办”的中学。有所在中学按规定逐月发给受助学生。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克扣或挪作他用。所在学校要定期向受资助学生及家长公布使用情况,同时报本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
6、确定开办“宏志班”的学校:开办高中“宏志班”的学校一般可在地、室(州、盟)政府所在地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中选择。请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03年3月底前将确定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及其基本情况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7、民族自治地区开办高中“宏志班”的办班方式可根据当地现行的高中教学体制,以教学授课语言分成两个班,即一个汉语班、一个民族语言班。也可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其他方式。
8、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开办高中“宏志班”的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后实施,受资助学生的基本情况要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三、组织开展暑期活动
1、请有关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按照《关于组织“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开展暑期活动的通知》(文明办[2001]7号)文件精神,继续组织2001级受助达学生会本省(区、市)开展暑期活动。组织开展暑期活动的实施方案请于6月底前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2、请有关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分别通知2000级受助学生,要求他们利用暑期积极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开阔眼界,了解社会,坚定信念,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利用自己所学知识力所能及地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回报社会。开学前,每位受助学生要写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心得体会,交本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及受助学生所在学校有关部门。
3、受助学生暑期活动的经费由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1、“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组织协调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包括开办高中“宏志班”的重大意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切实把这件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热烈欢迎的实事办实办好。
2、各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要会同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指定专人同有关学校建立联系,及时掌握和了解受资助学生及学校的基本情况。有关学校要选配得力的骨干教师负责“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包括“宏志班”的各项工作。
3、各有关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有关高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他们珍惜学习机会,克服困难,发奋努力,立志报效祖国和人民的自觉性,建设家乡,振兴中华的使命感、责任感。
4、对受资助学生要实行动态管理。如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应取消资助;受助学生在校学习两年仍有2门(含2门)必修课不及格,应取消资助;受助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或学生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可中止资助。取消、中止资助资格的情况,应及时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取消、中止资助后所余资助款应用于同年级同等条件的特困生。
5、各地要加强新闻宣传。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包括“宏志班”的有关情况。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对“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包括“宏志班”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受助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报国的情况,宣传党和政府对中西部地区、对人民群众的亲切关怀,体现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分忧,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所做的各项工作,反映贫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感激之情,为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名额分配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2002年3月11日
附件: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名额分配
1、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新疆、陕西省(区、市)各125名(原100名,个增加25名);
2、内蒙古、甘肃省(区)各110名(原85名,各增加25明);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5名(原80名,增加25名)
4、河北、山西、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各80名(原50名,各增加30名);
5、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各8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