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论坛原则上是具有编辑报道性质的媒体,而媒体作为新闻的供应者,必须在传播之前仔细审查其内容、来源和真实性”。更何况网络媒体舆论的影响力远较传统媒体深远,一旦失当,造成损失不可逆转。
德国汉堡州级法院民事法庭近日对德国超自然论坛经营者马丁·高于斯作出判决,互联网论坛经营者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则上也要对发表在其论坛上的内容负完全责任。该法院认为,仅因论坛经营者提供互联网平台传播侵权言论的事实就足以构成侵权。该法院明确表达的观点是,即使论坛上的帖子的言论是被允许的,但言论所针对的一方也拥有请求停止其侵权行为的权利。由于侵权言论是通过互联网论坛公布于众的,所以论坛经营者作为侵权者必须为传播这些言论负责(新华网5月23日)。
长久以来,网络虽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无与伦比的便捷和活力,但也成为藏污纳垢之地:譬如“黄毒”肆虐,大到利用色情内容赚取巨额利润小到低级趣味的黄色信息泛滥,令人防不胜防;譬如散播他人隐私,在网络形成的“地球村”面前,由于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令人名誉扫地;又譬如恶意污蔑、攻击他人人格,一旦出现,则产生的不良影响难以消除。这一切皆因为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网民得以隐蔽状态存在,情绪发泄者、恶意攻击者都能安全隐身。
这并非危言耸听,国内就有影响力颇大的网站屡屡上演人身攻击的言论,事前不审查、不证实,事后不消除影响甚至不删除恶意言论,对无辜者产生的不良影响难以评估。更近一点的例子眼前就有:5月22日早上,天涯社区和狗仔论坛分别贴出了《著名作家贾平凹,西安嫖娼被抓,派出所里写字交罚金》的帖子,当日中午贾平凹授权华商网发布声明,表示“有关我个人所谓嫖娼被抓、在派出所里为办案民警写字充交罚金的帖文,相信稍有常识的网友做个简单判断就可以看出这是一篇漏洞百出的造谣之词”,贾平凹同时谴责这些网站的举动,并表示不排除追究谣言来源以及相关网站的法律责任。类似事件无论如何平息,对于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大部分网友来说,往往就可能形成偏见以至于达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
从网络恶搞名人到造谣惑众,网络言论时时有着霍布斯所描述的“丛林法则”的状态,因为各人不必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后果。技术本身并没有错,但技术却能为持不同价值观者所操控,网络技术也不例外,必须有良好的道德规范,但也不能仅仅以道德规范代替一切,归根结底,虚拟的网络空间不过是社会的另一个维度,只是人与人之间交往所形成的关系在技术维度的延伸,它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
但鉴于规制的形成往往牵涉公民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各界动辄以侵害公民权利为由,抵制诸如“实名制”等规制手段的进行。在笔者看来,诸如“实名制”这类规制并不是侵犯公民权利或者保护公民权利的界线,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事实很清楚,在实名制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有力保障公众权利、为个人信息保守秘密,公民权利并不会受到侵犯;反之,就算没有实名制,公权力仍然有办法通过不正常的渠道和机制侵害公民权利,年前发生在重庆的“彭水诗案”就是明证。尽管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中个人行为的表现方式有所不同,但确保他人权利不受侵害作为保障权利的起点这个基础并没有改变。“实名制”或者其他的办法只要有利于维护这个基础就应该应用到网络规制中来。
这是对网络空间的交往主体而言,退一步讲,制度设计者并不必然要通过对交往主体的规制来达到净化网络空间的目的,对于网络平台的严格管理可以收到同样的效果。对于网络平台的提供者———网站、论坛、博客等来说,诚如德国汉堡州级法院民事法庭所言,“互联网论坛原则上是具有编辑报道性质的媒体,而媒体作为新闻的供应者,必须在传播之前仔细审查其内容、来源和真实性”,更何况网络媒体舆论的影响力远较传统媒体深远,一旦失当,造成损失不可逆转,更需要网络媒体谨慎对待。以此观之,由网络平台承担严格责任应成题中之义。
时至今日,相对于生动而又鱼目混珠的网络世界来说,各国都在探索如何确立可行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比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希望它的成员能做到: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这些内容涵盖我们所认同的基本价值,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法律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从这样的视野来看,德国汉堡州法院民事法庭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可行的标本。□申欣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