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建

六合一水库万斤活鱼被抢光。来源:现代快报
近日,南京市六合一水库内万斤活鱼遭到附近数百村民哄抢,让水库承包人损失惨重,初步估计损失在10万元左右。记者赶往位于六合区新篁镇东方红水库,在临近水库的路上,发现有许多村民骑着摩托车,开着拖拉机携带着各种鱼具,正浩浩荡荡地朝水库赶去。(6月24日《现代快报》)
我们没少见识过“哄抢事件”:中华姓氏文化节周口刚落幕,灯笼鲜花就在街头遭哄抢了;厦门的“哄抢三角梅”风波尚未平息,安徽界首市接着上演了“哄抢菊花”的闹剧……如果说以上的“哄抢”可以用英国生物学家哈丁“公地悲剧”理论来反思产权主体虚位的话,那么,发生在南京的“哄抢活鱼”事件就不是这么简单的了:一是哄抢对象是私人财产;二是哄抢主体是附近数百村民、非临时性松散群体;三是民警满身泥水也没拦得下哄抢的人群。以“物权”的视角看“哄抢闹剧”,也许可以更好地剖析这种明目张胆对公民私有财产群体性非法侵占的“哄抢”行为。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西谚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而我们则缺乏对私有财产所有权敬畏的传统。法理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一个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个人只有在这四种权能都具备时,才能称得上是完整的所有权。遗憾的是,我们对私有财产的占有习惯于群占群有规则,几千年来,我们一直混淆了一个道理:真正的道德和秩序恰恰是建立在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和保护之上的。“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无法形成、私有文明的道德无从建立与拓展,民主法治就可能失范,这也是孟子所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深层逻辑。
其次是我们缺乏平等保护私有财产的强势实践。其实,在《物权法》明确提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之前,我国《宪法》第12条和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就“哄抢活鱼”事件看,参与者已然齐备了“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以法不责众的执法逻辑去暗合了责任分摊心理,那么,去个性化的、高违法收益的哄抢就可能成为一种示范。客观地说,我们对公共财产的保护起码是声势浩大的,但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缺乏有震慑力的司法实践、而且缺乏一种起码的舆论氛围,最终归谬于我们常说的“法制素养”问题而不了了之。
有人说,没有归置的竞争就是鼓动哄抢,这话不无道理。以哄抢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为标志的群体事件隐语着人们对物权所有的原始质疑,当这种质疑以暴力倾向突围的时候,最先受到侵害的往往可能是合法的物权。每个人都有趋利心理,在哄抢事件中,部分人的哄抢行为加强了其他人的趋利冲动。可见,在我们欢呼“物权时代”已然来临的今天,厘清物权属性应是基本前提,不然,我们的私有财产都可能成为偶发性哄抢闹剧里那一尾被抢的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