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举报人举报,重庆市检察院除了向举报人提供密室举报外,还有24小时临时人身保护。(6月24日《重庆晚报》)
目前我国涉及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密室举报”算得上一种进步。但“密室举报”还远远不够。比如说,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开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需要当庭公布主要证人的姓名,“密室举报”在此时是无力的。
那么,检察机关和法院能否建立一种制度,它能使举报人在举报之后免予出庭作证?我认为,这是行得通的。早在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规定,公民有权“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我国已正式加入该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之原则,这就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应该贯彻“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之原则。而在西方法制健全的国家,如果有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除了可能得到一笔奖金外,还会受到这些部门的严格保护。更重要的是,这些国家都推行举报人作证豁免制度,即豁免举报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对比之下,目前我国却没有这项制度,实在是一个莫大的缺憾。(陈霞)
(现代快报)

“密室举报”就能免遭打击报复?
“密室举报只是我们院保护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工作的第一步。”昨下午,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控告申诉处处长杨燚称,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中也要求检察机关作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
所谓密室举报,就是检察院派出法警对举报人进行24小时“贴身保护”,或将举报人接入检察院中安置,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调查。直到公安机关证实举报人没有危险,才结束保护措施。这个密室就是一个只有6平方米的小屋,中间一道玻璃隔开,里面只有举报人和检察官两人,并不被摄像,不被录音,只有笔录。这种密屋举报短暂时间内对举报人的保护可谓是万无一失,考虑也是够充分,可是用这密屋保护举报人太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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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吁出台证人保护法
勿让李国福成最后举报人
4月22日,本报独家刊发了《阜阳“白宫”举报人蹊跷死亡调查》、《颇有争议的张治安》、《李国福与张治安的十年恩怨》等专题调查报道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数十家媒体发表了对此事的评论,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等媒体派出记者奔赴阜阳进行跟踪报道。
报道之所以引起强烈反响,《财经时报》的一篇评论文章也许能说明原因:“安徽阜阳一起举报人离奇死亡案件聚集了人们的目光,其受关注程度绝不亚于奥运会或者动荡的股市行情。这表明中国民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关注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尤其是当正义的命题直接考验执政者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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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数封举报信还不如网上一帖子
7月11日下午,举报云南省个旧市副市长童外元作风不正、道德败坏、包养情妇的信被递交到了云南省纪委、监察厅举报中心、云南省红河自治州纪委、组织部等部门。7月14日,举报人担心举报信泥牛入海,将举报信原文发在了他个人的网络博客上。帖子上网后,在国内引起轰动。短短19天的时间里,网络的作用,加之云南省有关部门领导的分别批示,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入个旧市明察暗访,人大常委会于8月2日前后罢免了童外元副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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