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是女性的敏感吧!妻子从我手里接过《解放日报》后问我:“这篇文章你看过没有?”我漫不经心地说:“什么文章?”她说:“《她是一个小偷,还是一位“伟大的母亲”?》”接着,她朗读了起来。读着读着她哽咽了。我也从漫不经心转到全神贯注了。文章说的是郑州一个没钱买肉的母亲,为了让儿子吃上肉,在去偷肉时被拍了照。她悔恨得拿头撞墙……
“她是一个小偷,还是一个‘伟大的母亲’?”叫我看,她既是小偷,也是伟大的母亲。虽然二者集于一身似乎是不可能的。可纵观古今,许多伟大人物都是集伟大与渺小于一身的。剧作家莎士比亚伟大不伟大?伟大!可他在穷的时候也偷过东西。爱因斯坦伟大不伟大?伟大!不伟大如何被评为千年伟人?可他也是小偷,而且情节十分恶劣。他有次与友人喝咖啡后准备坐电车回家,一摸口袋里没钱了。正好这时有个盲人在旁边讨钱。伟大的爱因斯坦不仅不施舍,反而从盲人的讨钱碗里拿走了一块钱。爱氏的这拿,不就是偷吗?
可是对“偷”,既不能扩大化,也不能凝固化。“拿”与“偷”有区别,也有联系。1960年底、61年春,我在宝山县葑溪公社参加“反五风”。当时听过一个来自公安部的传达,大意是:以后,不要动不动就说人家是“小偷小摸”,可改称“小‘拿’小摸”。为什么?困难时期肚子饿,偷山芋叶,拿玉米棒的现象在增多。道德水准与法律水准是相存相依的。道德水准高了,法律水准必然会相应高上去;道德水准普遍低了,法律水准也不得不低下去。否则,为什么在这个国家不违法的事,换到那个国家就算违法了呢?
这篇文章里,举了一个1935年的纽约市长替一位老妇辩护的故事。老妇为了两天没吃到东西的孙子去偷面包,结果被送上法庭。法庭判她罚款10元。旁听的市长当场拿出了10元,随后市长当场谴责到庭者的冷漠。———敝人才疏学浅,过去没看到过这则故事,不了解全貌。不过,如果容许我对那个颇有人性的市长苛求的话,市长应当把自己拿出的10元,视为对自己没当好市长的自我罚金。对偷与拿要具体分析,对好头目也要看到好中之不好。这样说,似乎是大逆不道,其实是小事一桩。估计那市长已经去世,如果还活着,不信去问他本人,他十有八九会同意我的说法。(邓伟志)

她是一个小偷,还是一位“伟大的母亲”?
郑州一中年女子偷肉被抓,看见拍照就以头撞墙,她说儿子正上高中,怕儿子看见了以后没法生活。而她偷肉的原因,也是为了能让儿子有肉吃。
她到底是一个小偷,还是一位“伟大的母亲”?回答这个问题无疑是艰难的,我们既无法斩钉截铁地说她是小偷,也无法理直气壮地说她是一位“伟大的母亲”———法律在母性面前丧失了权威,一如母性以爱之名越过了道德的边界从而丧失尊严。 >>点击详细
“交通违法曝光台”没有小题大做
“交通违法曝光台”的设置有其合理性与理论基础,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结合的产物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市民李先生在市区横穿马路时闯了红灯,执勤的交巡警立即将其拦下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名字在路口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曝光台”上进行了曝光,结果引发了争议(4月17日《法制日报》)。在针对此事的众多评论中,批评执法部门曝光行为的不在少数,焦点也集中在此举可能侵犯名誉权。
类似的例子很多,除了郑州之外,广州等地对包括行人违章等违法行为也都有诸如曝光之类的措施,每次新闻一出,质疑声一片。质疑相关执法部门是一种思考的角度,但从更深层的道德与法律的规范作用来看,或许更有建设性。 >>点击详细
公交让座:道德升格法律须可操作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河南商报》7月3日)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让座也体现出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然而,将“让座”这一道德范畴的问题升格为法律问题,以制订地方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却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论证,不能仅凭着一腔热情蛮干。对此,一个首要的前提是,道德升格成法律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形成“可操作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从道德层面来看,“让座”与否在于个人是否有此愿望并付诸行动,道德对于拒绝让座者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只能做出“这样不好”的判断。一旦升格为法律,“让座”就立刻具有强制性,意味着某一群体对另一群体负有“让座”的义务,后者也相应具有要求前者“让座”的权利。那么,一系列问题立刻出现了:法律该如何清晰地界定这两个群体?道德层面的模糊语言“老弱病残”,能否转化为可测度的精确标准?比如,一个发高烧的年轻病人,是否该给一名健康的老人让座,类似病情与年龄之间该如何比较才算公平?诸如此类,仅仅一个界定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问题,就面临着无数种现实的可能性,处理起来十分棘手。 >>点击详细
拾金不昧 依法索费也应尊重
奥运期间,各个奥运场馆将设立失物招领和挂失点,拾金不昧者将获得北京市公安局发给的荣誉证书。据介绍,此前警方对于拾金不昧者仅有口头表扬,这次荣誉证书启用尚属首次。
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一项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一条法律规定,将拾金不昧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约束,否则就是违法侵占。
对于北京市公安局的“拾金不昧荣誉证”,显然是为放弃“支出费用”的愿意“吃亏”者而准备的。对此,我觉得“拾金不昧荣誉证”可以发,但是,在失物招领过程中,如果拾得人依法索取合理必要的支出费用而不是酬劳,其实也是拾金不昧,也要给予尊重。 >>点击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