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8日 总工办发[2003]15号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范和完善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和十佳标兵的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推进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评选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实体和经营活动单位,一切事业单位和机关,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具有被评选为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的资格。
1、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在改革和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3、有健全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运行机制,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其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决策民主,联系群众,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望;
5、近两年获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或全国行业职业道德十佳单位、文明单位、诚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标兵评选条件
1、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2、敬业爱岗,勤奋工作,勇于创新,奉献社会,在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
3、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清正廉洁,服务周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学习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技术,精通技能技术,并取得突出的业绩或成果;
5、近两年获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或全国行业职业道德标兵、杰出青年、文明职工、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评选办法
1、评选机构
评选活动由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指导协调小组(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总工会等6家单位组成,以下简称“指导协调小组”)主办。主办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评选活动组委会。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由组委会成员单位和新闻单位的领导人员及部分专家学者若干人组成评选委员会,各评选委员根据候选的单位和个人的事迹进行投票。
2、评选时间
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十佳标兵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3、推荐上报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铁路、金融、民航系统为推报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各推荐l―2个集体和个人参加评选,被推荐的集体和个人需经所在单位认可盖章,经所在地市总工会或产业工会认可盖章,并在当地和本系统的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4、确定候选集体和候选个人
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所有推荐上报的集体和个人的事迹材料进行审核,在充分考虑地区分布、行业交叉和各推报单位的意见后,确定20个候选集体和20名候选个人。
5、公示
通过工人日报、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将20个候选集体和20名候选个人的简要事迹和个人照片向社会公示,在30天内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有异议,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组委会。对于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候选个人和集体,组委会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如无异议,将这些候选集体和个人付诸投票评选。
6、投票评选
(1)各推报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铁路、金融、民航系统)对候选集体和候选个人进行投票;
(2)在工人日报和互联网上让社会各界对候选集体和候选个人进行投票;
(3)评委投票。
7、产生双十佳
汇总推报单位、报纸和互联网、评委投票的结果,根据一定的权重,计算出每个候选集体和每位候选个人的最终得票结果,得分列前10名的集体获得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荣誉称号,列前10名的个人获得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标兵荣誉称号。
8、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铁路、金融、民航系统为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上报的集体和个人,经投票没有获得十佳单位和十佳标兵的候选集体和个人,组委会将认定为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表彰和监督
1、召开表彰大会或新闻发布会,授予当选的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和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奖牌。
2、当选的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的十佳单位和十佳标兵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3、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及铁路、金融、民航系统定期对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和十佳标兵进行跟踪了解,注意总结推广他们新的先进事迹;发现获奖单位或个人有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需及时上报,经核实无误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进行通报批评,追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