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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有法可依
     2007-07-27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7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有法可依

   申报须具备4项条件

    条例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军事要地,或者在近代和现代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的。

    评上后应编制保护规划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规划自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共同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不同之处,名城保护规划强调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控制人口容量、疏解交通、改善基础设施、整治环境的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分类保护要求等。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则强调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改善基础设施、整治环境的保护措施;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控制指标等内容。

    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保持传统的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条例还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进行影视摄制等活动须报批

    条例规定,对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严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批准机关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要求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完善保护制度、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改进保护工作。对保护情况继续恶化的,通过现场调查和专家论证,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其称号。

    条例还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等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应当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方案,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开山、采石、开矿等改变地形地貌的;(二)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闻哲)

    历史文化名城列入濒危名单 市县政府将被批评

    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详细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严控建设总量和强度

    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详细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进行影视摄制须先报批

    针对一些因在历史文化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文艺活动而导致景区建筑、环境等受损的现象,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等活动,必须先向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报批。 >>>>详细内容

(责任编辑: 高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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