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文明委〔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试行。试行过程中,请各级文明办注意收集修改意见,并及时反馈中央文明办。
附件:《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