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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表七:社会经济部分)
     2005-07-25 来源: 中国精神文明网

标准内容

检查项目

       

要点

分值

测评

方式

测评细则

分项得分

要点得分

 

 

 

 

 

 

社会经济

 

7-1

旅游

经济

 

1、年国内外游客接待人数在50万以上(含优惠或按规定免票人群);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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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接待游客100万以上(10分)。

 

 

2、境外游客量在正常情况下呈逐年上升趋势;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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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5年入境游客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2分)。

 

 

3、景区每年依法纳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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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4年度未发生偷税现象(8分)。

以税务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

 

 

4、显著地活跃并带动了地区旅游经济,旅游城市、旅游村镇、家庭旅馆建设成效明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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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旅游收入20042005年同比逐年显著增长(10分)。

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20042005年度公布的地区旅游经济综合统计数据为准。

 

 

7-2

社会

效益

 

1、景区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活动,参与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自觉维护社会文明环境,并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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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积极参与当地的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5次以上(10分)。

 

 

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成果显著。问卷满意度和比较满意度在85%以上(5分)

 

2、倡导和组织公众广泛参与风景旅游资源的规范化管理、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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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两次以上定期向公众征求景区规范化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意见、建议,(6分);

 

 

一年组织公众参与景区内生态保护活动两次(4分)。

 

当地公众参与景区规划建设方案讨论(3分)。

 

3、建有省级以上爱国主义或科学文化教育基地。

10

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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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地5家以上(10分)。

 

 

备注:1、问卷调查的游客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之和要求达到85%以上;

      2、测评中查阅文档涉及资料和文件的期限以测评日期以前18个月为准(期限不包括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