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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谢扬:农民组织与农民教育问题
     2005-12-15 来源: 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

    前言

    毛泽东有句名言:严重的问题在教育农民。当年这句话有着很强的时代背景。主要针对封建小农经济,针对封建小农的一盘散沙而言。因此,当初的合作化和而后的集体化,就是希望其担负起改造传统小农的重任。

    但是,小农户的土地规模经营的国内外经验表明:一这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二是因生产产业不同而有不同的规模经营方式。所谓漫长,就是不可能期望农地规模能够达到美国的土地经营规模,特别是如果仅仅从事种植业,其规模更不可能扩大很快。强制性是不可能的,如果违背农民意愿,其结果就是同中国和前苏联实行的集体化一样导向失败。畜牧业是提高规模的一个途径,由于饲养、加工和销售,劳动力投入依然还是比较多,而且种植、养殖实行的是一条龙的生产方式。因此,实行合作经营、产业化经营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蔬菜、花卉等可以通过提高单位面积产出吸引农民增加规模经营的积极性。农民的素质提高也只有伴随着这一过程逐步实现。

    我们必须明确,能够彻底解决在土地上滞留过多农民的办法,在中国条件下,就是尽可能多实行农民的非农就业转移。在此前提下,才可能搞规模经营。如果实行了规模经营,造成"农民失地失业",那是绝对不允许的。最终还是要政府承担最低生活保障。因此,政府必须作出选择,究竟是通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来提高效益并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还是人为搞规模经营,政府直接掏钱将农民安置其工作来实现?

    现行的农村社区土地集体所有,在实行了家庭承包制之后,实际上强化了土地的福利化倾向,这个集体所有已经演变为社区成员的人人有份的集体所有。如果让一部分人放弃其中自己拥有的一份福利,除非能够找到替代品,置换出这份福利。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必须明确这一基本原则。解决新时期的"三农"问题的基本前提也在此。

    不改变家庭经营形式,如何提高农户的经营规模。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农业产业化在国外的类似形式被称作农业企业化或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实质上是一种农业经营的机制。而在中国则被赋予体制创新的时代意义。其根本意义在于家庭承包经营作为我国基本的农业经营制度和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虽然其长期性和稳定性已没有什么争议,但始终让人感觉其在结构调整动力和市场竞争力上存在尚待完善之处。因此,"公司+农户"或"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在中国发育出来的经营形式,逐渐被赋予可以起到完善作用的意义。其中,如何通过合作经济的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国际通用道路,已经由于我们五、六十年代的历史失败教训,很难以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因素在中国普遍实行。而农业产业化又恰巧可以将合作组织的某些因素包含在内,既可以在理论逻辑上解释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问题,又可以在实践上处理政府通过市场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的动力和竞争力问题。因此,才有了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产业化,保护企业家就是保护农民的政策性语言。

    一、历史与现实的矛盾

    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各类龙头企业和组织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形成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体制,推动农业向市场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深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农民对组织形式的选择和农业经营方式及农业产销制度的演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内在动力推动和引致的自发性体制创新。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是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措施,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力途径。目前已经成为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和农业、农村经济的新亮点。

    最初,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要么是原来食品加工业的国营商业企业(也包括供销社系统的企业),要么是农村自身成长起来的农业企业。随着开放和改革的深入,"三资"企业愈来愈多地介入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由于规模不断扩大,龙头企业所要求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期望值越来越高。因此有了国家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实质上有了享受国家级投融资政策支持的待遇。而且少数龙头企业符合标准争取到上市的指标,可以通过股市募集资金。据了解,绝大多数龙头企业得以生存发展,都得到各级政府众多支持,离开政府的支持,龙头企业乃至农业产业化很难发展。

    这里很明显的发生了历史逻辑和实践结果的一个问题,本来农业产业化作为制度性创新应是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产物,而且也是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结合的有效途经。为了避免历史上强制性将农民组织起来的悲剧重演,我们期望走一条市场化的道路。但是如今的现实,农业产业化依然要靠政府扶持才能发育,也就是说客观环境还没有使它成长壮大为一种普遍的经营机制。如果依然要靠政府扶持才能发育,那么同过去强制性将农民组织起来又有何区别呢?问题何在,值得深思。

    如果说中央的文件中,谈到的农业产业化还有不少理论和政策指导成份,作为地方,它已经演变为经济工作实现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农业产业化,可以抓住几个有前途的龙头企业,促其发展,带动一方经济。农业产业化实实在在成为一级政府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

    但即便如此,政府主管部门、龙头企业经营者和农民认为,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扶持力度小,而且现有政策集中于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对众多中小龙头企业和广大农户较少涉及。

    二、农业产业化--企业家的探索    

    农业产业化"供血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各级财政虽有用于农业产业化的贷款贴息、周转专项,但数额较小。据了解,东部几个农业大省每年都只有几千万元。这些资金分解到企业就寥寥无几了。贷款额度也严重不足。由于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强,产品相对集中上市,而农业龙头企业为保证常年加工,必须在短时间内收购足量的农产品。这就形成了农产品原料收购巨大的流动资金压力。

    现代农业的本质特征是资本密集型。现代化国家用于农业的投入一般占当年农业净产值40%以上,而我国大大低于这一比例。政府用于农业的投资很少,而正常渠道的金融资本又难以进入农业或农业加工领域。长期以来,资金投入困扰着农业发展,今后仍是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最大瓶颈。

    政府很重视,抓的很细也很实,但依然满足不了人们所期待的要求。那么只有一种可能,政府管的太多,很多垄断的资源还掌握在政府手中,只能满足少数人;也有另一种现象,本来资源是充裕的,却由于繁琐的审批程序,加大其使用成本,成为少数人"寻租"的来源。

    无论怎样,靠政府扶持下的农业产业化,尽管成长的没有所期望的那么快,但是客观上发展需求始终在增长。因此,我们除了寄希望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继续实行倾斜政策外,应该考虑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产业化在制度供给上不足的问题。也就是说,要放权给市场,让市场去催生我们所期望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农业产业化的投资主体是企业,没有龙头企业来投资农业,就没有农业产业化。但是,目前企业所有可以通过市场融资的手段,几乎都被政府所掌握。而企业企图通过资本、土地和劳动力资源重组的一些根本性的制度性标准也只有政府具有解释权。在今天各种相关法规逐渐完善之时,我们有必要提出:农业产业化是企业和农民的产业化,而不是政府的农业产业化,应该"还权予企业,让企业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

    总之,成功的农业产业化公司都很好地把握了发展机遇,这个机遇的核心是在经过企业初期高速增长,进入了结构调整的转型期,企业家的创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成为必然。这类公司均是组织实施了集种植、养殖、加工、经贸、科技、推广等多方面的农业项目,很好的适应市场变化,有的正在向形成文化、教育、休闲、观光等为一体的新的系列开发项目发展。这类采用以企业为龙头,对外连接市场,对内连接科技,带动城市居民,带动乡村农民,实际形成拓展山区农业产业化开发的"龙头双连双带"的整合资源模式。可以说这种整合城乡资源模式正在演变为未来发展的新模式。

    在此强调的是政府不能包办,也不能垄断企业成长发育的各种资源,就是说不能代替企业的选择。政府的职能就是不断创造适宜企业成长发育的各种环境条件。过去集体化失败,失去民心,就是不考虑农民的选择。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农业企业家,当然也必须关注企业家的选择。

    三、产业升级与现行经营体制冲突加剧

    例如在全国各地都能够看到少数的集体经济成功的例子,以宁波鄞州区湾底村为例:在一个村里实现农业和工业的分工,原料和加工业的分工,靠的是公司化的经营,实现了土地、劳力、资产的重新组合。劳动力80%在四家公司工作,其中两家工业公司、两家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公司。一旦发展壮大,劳动力和土地都要从外面引入。购入土地500亩,外来劳动力1300人,超过本村人口。未来农产品加工的原料--果桑种植将需要3万亩,相当于本村土地的25倍。他们将有计划的扶持若干贫困村,采用租地、合同经营、公司+农户等多钟方式。现在他们各种方式联系经营的土地面积已达6000亩。显然,这样的村没有搞家庭经营土地的"第二轮承包"。其最基本条件,有一个能干的带头人--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集三权为一身。而且,已经实行了股份制的初步改造。公司创利的绝大部分,开始投入了新村建设。已经建成9万平米新住宅区。因此,可以说这一套完整发展思路已经变成现实,也获得全体村民的拥护。其带头人也承认,将来的方向也是要搞集体经济产权的股份化,才能根本解决问题。问题在于是在现行体制改革渐进过程中加速产业升级发展来开拓深化改革的基础,还是寻找一劳永逸的彻底改革办法之后来解决产业升级问题?

    四、农民合作经济法律缺位带来致命伤害

    我们通常习惯于提小生产和大市场,以此来概括小农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实际上,国外解决类似问题的办法,早就有行之有效的思路和办法。那就是通过合作经济的道路。这条道路在西方表现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道路(如欧洲)和东方为农业综合合作组织发展的道路(如日本)。其中的核心差异有两点:一个是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一个是合作金融的特殊地位。前者更多地强调其特殊的类似企业法人的地位,即其合作赢利的性质;而且合作金融也是独立的专业合作组织之一。后者由于是包含合作金融在内的综合合作,因此,其特殊的法人地位强调的是类似社团的合作非赢利性。总之,合作社形式解决了小农的组织规模化问题,而组织规模化是建立在各自产权明晰基础上的专门或全面的合作与联合。其治理结构,由于参与方是基本等额或即便是有差额也是一人一票内部管理和分配权利,更多地取决于如何通过合作或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地位,参与赢利的分配及分担风险的责任。农民通过组织对外可以具备参与和大企业市场竞争的资格,对内也具有了整合内部资源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同时,由于有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在战后国际贸易的竞争格局中,随着各国支持和保护农业体系的逐步完善,合作组织的发展客观上在全球化的进程中,逐步具有了市场竞争反垄断的特征,所谓的WTO农业贸易政策的"绿箱"、"黄箱"等,均离不开农民合作组织的发育,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基本通过农民的合作组织发挥作用。当然,对于农产品出口国而言,他们由于不是小农,而规模化大农场往往也是大的农产品经销商或者是农业跨国公司的股东,因此,本国农业和贸易政策基本为其所左右,农民合作组织往往退居次要地位,在这些国家有两类合作组织发展趋势:比较大的如澳大利亚的小麦协会几乎与该国的政府的小麦局是重合的。美国的政府的农场局也有类似双重身份。而实际上,具有真正意义的农民合作组织是在这些国家中小农场之间形成。但往往影响力有限。因此,这些农业发达国家,谈农业的自由贸易,振振有词,因为他们有竞争力很强的跨国公司做后盾;谈农业的保护支持,他们也有发育完善的农民合作组织,政府的各种名目的补贴通过不同渠道合法地给予本国农业经营者以有利支持。而我们则因原有的政府支持体系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而农民合作组织及有竞争能力的农业公司又少而又少。即便存在,也是在国营体制下发展起来,现在处在众矢之的位置,迫切需要改革。特别是农民合作经济法律缺位更给我们带来致命的伤害。使得我们在国际竞争中有可能失去保护我们农业和农民的很多权利。目前,国家正在起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之所以只涉及专业合作而不是全面的合作,主要是针对现存的两类组织,一是社区合作,即我们现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我们已有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在起草过程中,目前意见明确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包括金融保险等合作。而对供销社采取了十分模糊的态度。因此,为避免回到老路的唯一办法,就是改革旧体制,确立新体制。不管现行的既得利益有多大,一旦农民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明确了,它就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归属任何机构,但接受法律赋予的各种义务、责任和服务。政府给予的各种支持必须保证直接给予农民组织,既然政府不可能面对千家万户,那么有了代表农民的合作组织,理所当然各种"三农"的支持和扶持政策就要直接给予农民自己的组织。据了解,目前起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框架草案提出的免税范围很广,既免增值税、所得税,也包括免营业税等。而且农民合作组织将是未来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和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农业的大量资金投入即要通过农民组织或者与之相关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发挥作用,同样,今后对新农村建设的各种投入也要充分依托农民的组织,启动农民的悟性和积极性。

    五、依托农民组织发展农民教育的未来思考

    上述观点的核心,涉及如何看待农民和认识农民。农民教育在严格的教育分类,可以属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继续教育范畴。但是。如果我们了解大工业产生工人阶级的进程,就非常感慨,巨大的社会变迁所起到的改造人类的作用。可以说各国的社会进步,农民的被改造,除了逐步减少农民外,最通行的做法都是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达到改造和教育农民的效果。最根本是使农民在实践中增长创业的才干。

    而在中国现在什么是农民,过去以户籍划分。现在以承包经营集体土地为准。但是4.8亿农村劳动力中已经有近2亿从事非农产业,其中可以说有1.2亿人甚至还要多的人已经长期在城镇就业了,与他们相关的亲属则可能还要翻番。这就是说全国人口中的真正农民人数已经不是原来的八、九亿了。当然大量的农民工还没有真正转变为市民。这部分人群的教育问题也应是重要问题,但不是本文论述的内容。而是以从事农业看,真正的农民可能只有五、六亿了。而且这些农民早已不是原来意义的封建小农了。他们的生产、生活都与现代工业、现代城市的各种因素密不可分了。所谓的封建小农自给自足结构早已改观。这样一来,我们传统的教育农民、改造农民的指导观念也要随之更改。很多成熟的国内外农民教育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

    1、参与式发展或扶贫

    参与式发展认为,外部的支持固然重要,但当地人在一般情况下有能力认识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是强化和提高当地人自我发展的能力。

    传统发展理论认为任何发展项目能否成功,取决于一些经过高等教育的,受到较多较高培训的专家,或精明能干的政府官员能否去帮助穷人。

    参与式发展促进人们自主地组织起来,分担不同的责任,朝向一致的发展目标。人民自主地参与到有关他们自己的任何发展过程中,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从政治上进行考虑扶贫和助贫的基本手段,任何农村发展战略成功与否取决于它是否从基层开始,既自下而上,包括和组织人民自主地参与发展的过程。

    参与式基本原则是:建立"伙伴"的关系;尊重乡土知识,群众的技术和技能;重视项目的过程,而不仅仅只看重结果。

    参与式发展的思想的核心就在于:强调了发展的焦点应是人的发展,人并不是一个被动和消极的客体,而是发展过程的主体。只有人的发展在项目的过程中得到强化,这种发展才是可持续的。

    参与的基本要素:共同的利益、平等合作、通过共同活动学习,共同决策所有活动,发起者与参与者达成共识,共同承担责任。

    将参与式发展途径运用于扶贫实践即参与式扶贫。

    参与式扶贫是指目标群体(一般情况下是穷人和妇女)全面地参与到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监测与评估过程中去。从技术层面上讲,有参与式的贫困诊断与评估、参与式的扶贫项目规划与项目设计、参与式的扶贫项目的监测与评估等等。

    2、小额信贷扶贫

    小额信贷扶贫20多年前始创于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是联合国推广的扶贫模式之一,1994年开始在中国农村推广。据参与小额信贷扶贫计划的社科院农研所杜晓山教授估算,目前来自政府支持和民间筹措的小额信贷资金大约在2221亿元左右。

    小额信贷激发了贫困户的开拓创新意识。小额信贷扶贫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扶贫理念,认为贫困户并不是天生就愚昧、懒惰,同先富起来的人一样,他们也是精明、勤劳、富有智慧和积极向上的人。问题在于他们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没有从社会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从贫困户有发展潜力这一前提出发,小额信贷按照贫困户的经营项目直接贷款到户,为贫困户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并通过贷户联保、整贷零还、连续扶持等一套合理管理制度,对贷款贫困户产生了很大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发放小额信贷是帮助妇女摆脱贫困的重要方式。1996年以来,国家财政专设再就业扶贫资金,许多地方设立了针对农村妇女和城镇下岗、失业女工的低息、优惠贷款和小额贷款,以帮助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帮助城镇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这些贷款一般由当地妇联组织提供担保,同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生产中的培训和相关服务。

    在实施小额信贷扶贫的过程中,各地普遍成立了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和操作机构,由政府牵头,成员有妇联、扶贫办公室、农业银行等,其职责是制定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批小额信贷的选户、发放、监测和回收。1999年至2001年,通过各级妇联组织发放的农村小额信贷扶贫资金达7.2亿元。小额信贷使贫困妇女获得了创立新业的机会。农村贫困妇女、城镇下岗、失业职工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开发合适的项目,她们在新的事业中掌握了生产经营的决策权,支配权,增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提高了。

    3、政府投入农民培训费用,如教育代金券等

    国家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实施的: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

    浙江省综合验收核查组认为桐乡市在实施"三大农民培训工程中,领导重视,目标明确,组织严密;三大工程同步实施,融为一体,互相促进;建立培训工作四个网络(组织、教学、服务、宣传);实现工作五个到位(领导、宣传、实施、资金和人数质量到位),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就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和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实施一年成效显著,同时也对全省全面推进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4、乡村治理

    组建农村社区 民主自治联产共富 2001年下半年,为适应税费改革"减人节支"的要求,杨林桥镇将36个村、304个村民小组合并为14个村、87个村民小组,平均一个村600户、一个小组97户,而一个村的村组干部只设3-5人,平均一个人管150多户,疲于奔命,根本无法组织村民自治。

    这个镇的凤凰岭村铁炉冲村民小组,生活着11户人家,三面环山,一面临崖,几乎与世隔绝。由于户数少,村集体修公路总轮不到这里。2002年,他们被并入其他小组,一看更没法指望村委会,便自发组织起来,推举老共产党员袁学商领头,选出记工员、保管员和安全员,集资2.6万元,开山凿石,20个劳力干了280多天,修起与村级公路相接的简易公路,圆了几代人的梦。

    杨林桥镇党委书记李修武说:"如果坐等集体来修路,恐怕全国都小康了,这山沟沟里还是肩扛背驮。"正是受铁炉冲的启发,想到国外乡村社区化治理模式,他们才有了这一"奇想"。经过长时间酝酿,2003年春节一过,杨林桥镇便开始撤小组建社区。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成立了306个社区,海选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2-4人,任期一年,不取报酬。社区事务需要决策时,先由理事会全面了解民意,形成初步意见,交由理事长召集社区农户集中商议,2/3以上的农户到会,超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决议,开展工作。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农村基层组织自主性运转出现困难已是不争的事实。四川省射洪县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对乡村治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即该县瞿河乡于2003年创立了一种关于"选派乡镇干部到村任职、村组干部合并"的精简模式。

    全面取消农业税费以后,以乡村建设构建组织载体和制度基础的地方良性治理,正在成为新的趋势。新乡村建设有哪些基本原则和工作方针?体现改良取向的新乡村建设秉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强调的基本宗旨是"人民生计、社会和谐、文化多元"。具体工作方针如下:教育的:建设即教育,教育即建设,乡土社会需要的平民教育这条主线要贯穿在各地农村试验区的工作中;试验的:要以科学试验的态度去做好基层工作,有"报忧得忧"的思想准备,并随时对项目和思路进行检讨和修正;辅导的:农民骨干是乡村建设工作的主体,从外面进入的志愿者要始终处于辅导的地位;综合的:乡村建设要求整体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等方面应该循序渐进;组织的:组织创新是当前一个时期内乡村建设的工作重心,是保证乡村建设其他工作的有效性和持久性的基础。开展农村试验区建设首先在于建立农民的自我教育组织和经济合作组织;或由教育组织来推动和完善经济合作组织。

    --我们依然面对如何组织农民,或者是认识农民组织问题;也就是教育农民,或者说农民教育问题。

    --通过党管农村,通过加强农村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来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原有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能否担负起组织教育农民的重任。

    现在各地正在兴起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活动,大量地涉及这方面问题,国家或者政府及社会的大量不断投入,最终依然要面对:能否有效的提高农民素质,能否解决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能否有效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来稳定提高农民的收入,在农民致富的过程中使农村面貌一新。即真正作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基本要求。

    总之,通过农民组织、达到解决农民教育问题应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农民组织来使农民自我教育,提高素质,实现传统农民到现代农民的跨越。